[{"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52",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52,"single","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A":16,"B":17,"C":18,"D":19},"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想像競合各罪的上訴第三審適格，須逐罪檢視罪名與但書的射程。\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柱句與但書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在該項所列七款之內，得上訴第三審；竊盜罪屬第 2 款，但書分兩層：依字面，但書列的是第一審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本題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竊盜僅於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在其列；官方答案採的是實務見解，認應比照但書，竊盜回復上訴適格；詐欺取財屬第 4 款且前後審均為有罪，不得上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僅列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漏未計入依實務見解比照但書的竊盜罪。\n(B) 錯。詐欺取財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且第一審已就該罪論罪科刑，字面與實務見解均不合但書。\n(C) 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在該項各款之列，竊盜罪則依實務見解比照但書而回復適格。\n(D) 錯。三罪全列即誤將詐欺取財罪一併納入，理由同 (B)。\n【涵攝步驟】要件一，罪名是否列於同條項各款，竊盜屬第 2 款、詐欺屬第 4 款、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屬之；要件二，第一審判決的種類，本題為有罪判決，非但書字面四種，實務見解就此比照；效果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竊盜罪得上訴第三審。\n【記憶點】先查罪名在不在七款裡，再查一審判決是不是但書列的四種；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靠實務見解。","《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的七款是封閉的列舉，逐款讀過才不會憑印象作答。《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不在上開七款所列的罪名之內。第 1 款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逾三年；其餘六款則逐款指名侵占、背信、恐嚇、贓物等特定財產犯罪，均不含之。須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處罰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行使犯的處斷規定並不在本題候選條文之內，此處僅以該條法定刑說明刑度。因此自始得上訴第三審。\n但書是本題的關鍵，要分兩層讀。第一層是條文字面：但書所列的是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本題第一審所為的是有罪判決，竊盜部分只是在該有罪判決的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在但書列舉的四種之內。第二層是實務見解：它著眼於但書所救濟者的共同特徵，即第一審均未對被告作出有罪的實體認定，被告至第二審才首次受有罪判決；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者處境相同，故比照但書許其上訴，官方答案即採之。又本題候選的刑事訴訟法各條中，並無一條就理由內不另為無罪諭知的上訴適格另設明文，這一層只能由實務見解補足。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書所給的是一次機會，不是永久豁免。\n想像競合的實體依據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從一重處斷雖只論一罪，各罪名的上訴適格仍分別判斷，這一點同屬實務見解，也是本題的體系前提。第三審的上訴理由另受《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限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二審的調查範圍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侵占、恐嚇取財等款次出題，或以一審有罪二審維持的組合測試但書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51",51,"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53",53,"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50",5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54",54,"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49",49,"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55",55,"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id":45,"number":46,"stem":70},"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id":49,"number":50,"stem":72},"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75,17894454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