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53",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53,"single","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冒名頂替時，判決效力所及的被告與判決書所載的人不一致，二審合議庭應撤銷改判被冒名者無罪。\n【正解理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第一審據以處刑的對象，形式上是筆錄所載的乙，而乙並未實施公然賭博的行為。《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乙而言，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認定其犯罪。乙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後，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並改判乙無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姓名年籍的裁定更正僅能處理判決書顯然的誤寫，本題是被告同一性的認定錯誤，並非誤寫，不得以裁定更正而使判決效力移轉到甲身上。\n(B) 錯。重新製作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改變的只是文書的外觀，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仍然是乙，違法狀態並未除去。\n(C) 錯。甲從未被合法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二審合議庭若逕對甲改判有罪，即係就未受請求之事項為判決，且剝奪甲的審級利益。\n(D) 對。乙為該判決形式上的被告且未犯罪，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並改判乙無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判決所載的被告為何人，是乙；要件二，乙有無犯罪事實，並無，且檢察官未能舉證；要件三，救濟的途徑，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上訴，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本文撤銷自為判決。\n【記憶點】冒名案不是改名字的問題，是把錯掛在乙身上的那個有罪判決拿掉。","冒名頂替之所以棘手，在於被告究竟是誰在不同階段可能得到不同答案。學理上判斷被告的標準有意思說、行為說與表示說，實務則綜合檢察官的追訴意思與實際到庭應訊之人來認定。本題的特殊之處在於甲冒名之舉止於警詢：甲為警查獲時謊報乙之姓名年籍，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著，法院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全程書面審理，甲此後未曾以乙之名義到庭應訊。於是判決書所載與追訴對象在形式與實質上都指向乙，乙成為該判決的被告，也因此取得上訴權。\n程序上須並列的是簡易程序的幾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對象即等同起訴的對象，被告的範圍即由該書面聲請所劃定。《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提供的是回到通常程序的出口，但本題爭議發生在上訴之後，已無適用餘地。第二審的處理方式則見《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書所開放的發回，以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三者之一係不當而被撤銷為限；本題原審所為者是科刑判決，三種情形均不該當，第二審合議庭只能自為判決，不生發回原審法院的問題。\n證據法上的支撐則來自舉證責任的分配。《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對乙而言，卷內既無任何證據，無罪判決是唯一的結論。\n須誠實指出，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判決被告同一性與冒名案件救濟方式所採的見解：更正裁定不能移轉判決效力，重新送達不能除去違法，逕對真正行為人改判有罪則違反不告不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冒名者實際到庭應訊出題，或以判決確定後始發現冒名時的非常上訴途徑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52",52,"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54",54,"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51",51,"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55",55,"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50",5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56",56,"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