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58",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58,"single","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開始再審裁定後的法律效果，以及聲請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之間的關係。\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法官既已裁定開始再審，即得進一步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這是條文明文賦予法院的權限。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遞交聲請書本身不生任何停止執行的效力，且檢察官所得為者是命停止執行，並非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案件是回到原審級重新審判，原起訴業經確定判決終結，並無可供撤回的起訴存在。\n(C) 錯。《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既負客觀性義務，於更為審判時自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並非只能請求從輕。\n(D) 對。開始再審之裁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已為開始再審之裁定，題示成立；要件二，停止執行的權限主體，依《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為法院；效果為法院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n【記憶點】裁定前只有檢察官能喊停，裁定後法院可以自己裁定停止執行。","再審程序分成聲請、裁定與更為審判三個階段，停止執行的權限隨階段移轉，這是本題的骨架。聲請階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由管轄法院的檢察官命停止；裁定階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改由法院以裁定停止；該裁定並非終局，《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更為審判階段則回到通常程序，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n檢察官為受刑人利益聲請再審，是客觀性義務的具體展現。《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並規定：「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聲請權人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其第 1 款規定：「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判決人。」聲請的程式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在死刑或重刑案件，這一組規定的實益特別明顯。\n與死亡有關的兩條也應並列。《刑事訴訟法》第 437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利益與不利益兩種聲請的處理方向完全相反：前者不行言詞辯論而仍為判決，後者則使聲請與裁定一併失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聲請再審期間受刑人得否停止執行出題、以開始再審裁定的抗告期間出題，或以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分工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57",57,"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59",59,"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56",56,"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55",55,"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61",61,"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id":49,"number":50,"stem":72},"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75,17894454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