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6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60",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0,"single","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原審法院對上訴的形式審查方式、未敘述理由的補正程序，以及獨立上訴權隨被告死亡而消滅。\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該獨立上訴權是為被告之利益而設，並非配偶自己的實體權利；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訴訟關係已無從存續，《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將被告死亡列為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事由，其規定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配偶自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上訴期間者應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敘述具體理由時另有補提與命補正的程序，不得逕以裁定駁回。\n(C) 錯。《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該但書顯示辯護人的上訴受被告意思拘束，性質為代理，不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n(D) 對。被告死亡後，配偶的獨立上訴權失所附麗。\n【涵攝步驟】要件一，配偶上訴權的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的獨立上訴權；要件二，該權利的目的，係為被告之利益；要件三，被告已死亡，訴訟關係消滅，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應為不受理判決；效果為配偶不得再行上訴。\n【記憶點】獨立上訴權是掛在被告身上的，被告不在了，它也就不在了。","第二審上訴的審查分成兩道關卡，考題常把兩道關卡的效果互換。第一道在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為形式審查，發現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者，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則應先命補正。第二道在第二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67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樣的瑕疵，在原審用裁定、在第二審用判決，這正是選項 A 與 B 的陷阱所在。實體上訴無理由的駁回則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n上訴書狀的要求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1 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與同條第 3 項的補提期間合起來，構成一套先補提、再命補正的緩衝機制，立法目的在避免因程式瑕疵而剝奪救濟機會。上訴的提出方式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書狀繕本的送達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規定：「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n上訴權人的三種類型在本題被一次考完：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上訴，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代理上訴，三者的名義與拘束程度各不相同。撤回的限制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須指出的是，配偶的獨立上訴權於被告死亡後消滅，其依據來自該權利的從屬目的與訴訟關係的消滅，並非條文的正面明文，實務對此採一致見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被告在上訴期間內死亡出題，或以法定代理人違反被告意思上訴的效力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59",59,"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61",61,"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58",58,"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62",62,"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57",57,"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63",6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id":46,"number":47,"stem":71},"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