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6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301-06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1,"single","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的職業特性——律師職務的公共性與自由獨立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以及檢察官的公益代表人地位。\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該項把法官審判的依據限定在憲法與法律，並排除一切干涉。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性質上是各級法院就法律問題交換意見所形成的研討結果，既不是憲法也不是法律，自不能成為拘束承審法官的依據；以裁判安定性為理由要求法官受其拘束，正好與該項所定的獨立審判相衝突。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該條明白把律師職務定位為公共職務。\n(B) 敘述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自由與獨立即為律師業的職業特性。\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既已將審判依據限於憲法及法律，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即非該項所稱的審判依據，對承審法官不生拘束力。\n(D) 敘述正確。《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職務因而具有公益代表人的性質。\n【涵攝步驟】要件一，審判依據限於憲法及法律→題示的拘束來源是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要件二，該結論是否為憲法或法律→否，僅為法律問題研討意見；要件三，效果→不生拘束力，選項 (C) 的敘述因而錯誤。\n【記憶點】法官只受憲法與法律拘束，座談會結論不是法律。","一、三種職業、三套規範。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觸及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業定位，而三者的規範出處並不相同。《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這一條同時支撐選項 (A) 的公共職務性質，也說明律師在當事人利益之外仍須兼顧公共利益。《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律師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律師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律師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n二、要件拆解：法官的獨立審判。《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拆開來是四層：依據限於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排除干涉。命題者把裁判安定性放進選項 (C)，測的正是考生會不會用一個聽起來正當的目的去架空第一層要件。《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可見法官的行為義務另由《法官倫理規範》承接。\n三、檢察官定位的兩個出處。《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兩條並列可知，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在法律與倫理規範兩個層次都有明文。\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法官是否受上級法院見解拘束、或檢察官是否受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出題。前者的分辨點仍在《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依據限定；後者的分辨點則在合法指揮監督與獨立行使職權並存的制度設計（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n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並非該次修正的全部條文於本題考試當時均已生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301-062",62,"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301-059",59,"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301-063",6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301-058",58,"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301-064",64,"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75,178944545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