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6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301-062",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2,"single","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A":16,"B":17,"C":18,"D":19},"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就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接受媒體訪談，說出卷證所載而未記載於判決書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該條的要件是主體為法官、訊息因職務而知悉、訊息未公開，而受禁止的行為態樣有揭露與利用二種。本案依法不公開審理，卷證所載牽手散步、閉眼親吻等互動細節，是甲因承審該案而知悉的訊息，且該等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可見其始終未經公開；甲於訪談中將這些內容說出來，即為該條所禁止的揭露，澄清誤解的動機不能改變揭露行為本身的性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結論雖是違反，理由卻不能成立。《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甲就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認定屬適用法律的見解。\n(B) 違反，為本題答案。《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所禁止的正是法官揭露因職務所知悉的非公開訊息，甲於媒體訪談中陳述卷證細節即該當之。\n(C) 不違反的結論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的言論自由在職務上的保密義務前應受節制，促進司法公信也不能以揭露卷證為手段。\n(D) 不違反的結論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要件是訊息的非公開性與知悉的原因，未記載於判決書恰足以說明該內容仍未公開。\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為法官→甲為承審法官；要件二，因職務知悉→卷證因承審而取得；要件三，訊息未公開→不公開審理，亦未載於判決書；要件四，行為為揭露→於媒體訪談公開陳述。\n【記憶點】不公開審理的卷證細節，法官不能拿到鏡頭前講。","一、要件拆解與兩條相鄰規定的分工。《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它管的是訊息本身的流出，不問案件是否還在繫屬中，也不問言論會不會影響裁判。《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兩條的著眼點不同：一條看訊息的非公開性，一條看言論對繫屬案件的影響，本題甲的行為落在前者。\n二、本題的陷阱在哪裡。選項 (A) 與 (D) 各設一個誘因：(A) 把倫理非難建立在見解錯誤上，(D) 把未記載於判決書當成免責理由。《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該項逐字限制的是個案評鑑的事由，(A) 把倫理非難建立在見解錯誤上，至少在評鑑這一層取不到依據；而未載於判決書恰恰證明該訊息未經公開，反而使第 16 條的要件更為明確。\n三、違反之後的程序後果。《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見倫理規範的違反在情節重大時會進入個案評鑑程序。此外，《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n四、體例相似的對照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兩者與法官端的規定並列，可以看出司法人員對職務上訊息的處置各有其明文。\n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301-061",61,"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301-063",6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301-064",64,"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301-059",59,"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301-065",65,"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75,178944545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