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64",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的演講活動，得否收受報酬，以及逾一定金額時的申報義務。\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該項是以法官得參與司法職務外的活動並收受報酬為前提，只在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時課予申報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甲受私立中學之邀就法律與生活演講，屬司法職務外的活動，演講費即為非政府機關支給的報酬，逾司法院所定金額者應依規定申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就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所設者，是與司法職責衝突及形象的界限，而不是全面禁止，故不能說法官絕不得受邀演講。\n(B)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既以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的報酬逾一定金額作為申報義務的發動要件，即已預設法官得收受報酬，選項所稱不得受領任何報酬與該項不合。\n(C) 錯誤。選項所稱須與職務直接相關始屬合法，並未出現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所定的界限中：「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n(D) 正確，為本題答案。合併《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可知，法官得收受演講費，逾司法院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的規定申報。\n【涵攝步驟】要件一，司法職務外之活動→受私立中學邀請演講；要件二，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中學支給的演講費；要件三，逾一定金額→金額由司法院定之；效果→應申報。\n【記憶點】法官可以演講、可以拿演講費，超過司法院訂的金額要申報。","一、職務外活動的三層規範。第一層是准許並設界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第二層是報酬的申報，《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第三層是就特定活動另設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由此可知，並非所有演講都被同等對待：本題法律與生活的演講與政治性發言，分屬不同條文處理。\n二、報酬與餽贈要分開。《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兩項的門檻都在相對人與法官職務有無利害關係：第 1 項禁止的是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第 2 項則就無利害關係者所為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另設形象上的界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處理的是司法職務外活動所收報酬、補助的申報，兩條的適用前提不同，也可能同時被引動。\n三、要件上的細節。《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的申報義務有三個要件：活動須在司法職務之外、報酬或補助須由非政府機關支給、金額須逾一定金額。三者缺一即無申報義務，例如由政府機關支給的授課鐘點費，就不在該項射程之內。至於一定金額的數額與申報程序，《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2 項把它交給司法院訂定，條文本身不寫數字。\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把演講對象換成政黨舉辦的座談，或把報酬換成主辦單位致贈的禮品，前者要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後者要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63",6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65",65,"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62",62,"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66",66,"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61",61,"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67",67,"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