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6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301-06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官所受職務監督包括確保法官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審判","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與所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職務監督的內容與界限、監督權人層級、法官會議的建議權，以及法官不服職務監督的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可知法官會議就職務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 21 條對法官所為的監督處分，有議決並提出建議的權限。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固為該項所明列，但選項另稱職務監督包括確保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指向的是裁判內容本身，已逾越該項前段以獨立審判不受影響為限所劃的界限。\n(B) 正確，為本題答案。《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既把對法官為監督處分的建議事項列為法官會議的議決事項，法官會議對職務監督處分即有建議權。\n(C) 錯誤。《法官法》第 20 條柱句規定：「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法官法》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可見最高法院院長的監督對象是該法院法官。\n(D) 錯誤。《法官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撤銷的請求對象是職務法庭，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官會議職權→依《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定之；要件二，所問事項→對法官為監督處分；要件三，是否列於各款→列於第 3 款；效果→建議權。\n【記憶點】職務監督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限；不服向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對監督處分只有建議權。","一、職務監督的內容與界限。《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這一項先劃出界限（不影響獨立審判），再列出內容。選項 (A) 把裁判是否正確、裁判有無違誤塞進職務監督，等於讓監督權人在判決前介入裁判內容，正是該項的界限所要排除的。\n二、監督處分的種類。《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情節重大時，《法官法》第 22 條第 1 項另定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司法院辦理的途徑。\n三、救濟的兩組軌道。其一是《法官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其二是異議前置，《法官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職務監督權人所屬之機關提出異議。」而職務法庭的管轄依據見《法官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3 款：「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由此可知，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的爭議，回到的是職務法庭，而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此外，《法官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二十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司法院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n四、易混淆之處：《法官法》第 24 條第 1 項柱句把四款一律定為法官會議所議決之事項，而各款事項的內容並不相同：第 1 款是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的預定，第 2 款至第 4 款則都以建議事項為內容，第 3 款的監督處分即在其中。法官會議就監督處分所議決者是建議，而不是監督處分本身，這是本題選項 (B) 用建議權三個字的原因。\n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301-064",64,"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301-066",66,"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301-063",6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301-067",67,"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301-062",62,"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301-068",68,"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