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6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301-067",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7,"single","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有之認知。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A":16,"B":17,"C":18,"D":19},"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務部部長個案指揮外，應摒除一切外力干涉","檢察官執行職務，不管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院指揮不得獨立行使職權外，其餘均應獨立行使職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選項所稱檢察一體與對外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以及法務部部長對個別檢察案件的指揮界限。\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該條後段逐字要求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選項 (C) 所稱之檢察一體之拘束即指向這一段；前段則要求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對應選項 (C) 的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符合。《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選項卻把法務部部長的個案指揮列為應服從的例外，方向與該但書相反。\n(B) 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既要求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的合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就不能說不管任何人都不得干涉。\n(C) 符合，為本題答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同時寫進檢察官應受合法指揮監督，以及檢察職權獨立行使不受不當外力介入，選項所述正是該條的兩半。\n(D) 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與法院及律師協同致力於人權保障及司法正義迅速實現。」該條就檢察官與法院的關係所寫的是協同，選項卻寫成受法院指揮。\n【涵攝步驟】要件一，對內→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受長官合法指揮監督；要件二，對外→同條要求維護檢察職權獨立行使；要件三，部長界限→依《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但書不得為個案指揮；效果→(C) 相符。\n【記憶點】對內受長官合法指揮監督，對外獨立行使；部長只能管一般檢察行政，不能管個案。","一、選項所稱檢察一體在制度上的具體內容。《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求法律適用之妥適或統一追訴標準，認有必要時。」《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的親自處理與事務移轉、第 3 項的服從義務，正是這一套指揮監督在制度上的落腳處，也說明選項 (B) 所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為何不能成立。\n二、外力與內部監督的分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這兩條處理的是外力；而合法的指揮監督不是外力，兩者不可混為一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1 項另規定：「檢察官對於承辦案件之意見與指揮監督長官不一致時，應向指揮監督長官說明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之確信。」\n三、部長的權限與其界限。《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行政監督權人為行使監督權，得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法官法》第 9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本文與但書合看，部長的權限落在一般檢察行政事務，個案則被排除。\n四、與法官獨立審判的對照。《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的獨立是個別的、不受任何干涉；檢察官的獨立則與對內應受長官合法指揮監督並存。兩條並列，可以看出選項 (B) 是把法官的模式套到檢察官身上。\n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301-066",66,"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301-068",68,"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301-065",65,"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301-069",69,"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何者違反律師倫理？",{"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301-064",64,"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301-070",70,"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