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70",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70,"single","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的腳本作陳述","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不要出庭作證","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在刑事案件的真實義務，界限在不得製造不實證據、操縱證人或阻礙真實發現。\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教唆被告湮滅證據，是最典型的刻意阻礙真實發現行為；該項並未以偵查是否已經發動作為適用前提，律師縱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為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項對不實證據所定的效果是得拒絕提出，而刑事被告的陳述更被但書排除，選項把它寫成應該拒絕提出，與該項不合。\n(B) 敘述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律師於訪談證人過程中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教唆偽證、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依律師準備的腳本陳述，即為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n(C) 敘述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使證人受傳喚時不出庭即在禁止範圍，有無威脅利誘在所不問。\n(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既禁止律師為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教唆被告湮滅證據自屬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受任的辯護律師；要件二，態樣→教唆被告湮滅證據；要件三，是否屬刻意阻礙真實發現→是；效果→仍屬禁止，選項 (D) 敘述正確。\n【記憶點】真實義務不是幫檢方辦案，是不造假、不操縱。","一、真實義務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消極不作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第二層是對不實證據的處置，《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第三層是對證人的界限，《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n二、為什麼刑事被告的陳述要被排除。《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但書把刑事被告的陳述抽離出來，理由與被告的防禦權有關：辯護人若可以因為懷疑被告說謊而拒絕替他陳述，被告的防禦就落空。這一點正是選項 (A) 的陷阱所在，它把得拒絕改寫成應拒絕，並且無視但書。\n三、訪談證人的正當程序。《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時，宜向證人表明其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告知證人此項訪談之任意性。」《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若於訪談證人過程中為錄音、錄影，應向證人表明，並得其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可見律師本來就可以訪談證人，被禁止的是誘導、操縱，以及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n四、檢察官端的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8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兩造的真實義務內容不同，並列可以看出律師的真實義務是消極的界限，而非積極的協助追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69",69,"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何者違反律師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71",71,"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68",68,"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72",72,"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67",67,"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73",73,"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