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7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71,"single","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律師為維護司法尊嚴，在掌握司法人員貪污證據時不得揭露，以免大眾不信任司法","律師就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報章上發表評論，不附理由攻擊檢察官迎合政治人物而濫行起訴，法官貪贓枉法裁判","律師將自己受委任之案件，未得到當事人同意，即轉包給其他事務所，只收取些許微薄的介紹費","律師在承辦行政訴訟案件中，發覺委任人所提出之證據明顯不實而拒絕向法院提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的舉發義務、言論界限、案件轉包的限制，以及對明顯不實證據的拒絕提出。\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選項 (D) 為行政訴訟案件，委任人所提出的證據既經律師發覺明顯不實，即屬該項本文所稱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律師拒絕提出正是該項本文所允許，且不受但書限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掌握貪污證據卻主張不得揭露，與該項後段的舉發義務相反。\n(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在報章上不附理由攻擊檢察官濫行起訴、法官貪贓枉法，難謂有合理之懷疑。\n(C) 違反。《律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未得當事人同意即把受任案件轉包其他事務所、自己僅收取介紹費，該當該項所稱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受任事件內容之保密，另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本文拘束。\n(D) 未違反，為本題答案。《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既允許律師對經合理判斷為不實的證據拒絕提出，行政訴訟又非但書所定的刑事被告陳述，自無違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案件進行中→行政訴訟繫屬中；要件二，經合理判斷為不實→該證據明顯不實；要件三，是否為但書所定刑事被告陳述→否；效果→得拒絕提出。\n【記憶點】明顯不實的證據可以不提，但這出口對刑事被告的陳述關著。","一、對司法的兩種態度都有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第 25 條第 1 項用一個分號把兩件事接在一起：不得惡意詆譭，以及貪污有據時應予舉發。選項 (A) 把維護司法尊嚴當成隱匿貪污的理由，正好把這一項的後段整個抹掉。\n二、言論的界限與例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第 2 項管的是對司法人員個人的評價，第 3 項管的是對繫屬案件的發言，兩項各有但書，考題常把但書拿掉來設陷阱。\n三、業務推展與委任關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但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款規範的是為推展自己業務而支付介紹人報酬的那一方；選項 (C) 的律師是把已受任案件轉包出去而收取介紹費的一方，付酬招攬的是承接案件的事務所，方向相反，該款並不及於轉包案件的律師。《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該項的兩種態樣，一是挑唆訴訟，二是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該律師把案件轉包收費，既非挑唆訴訟，也不是在推展自己的業務。該律師這一端的違反，落在《律師法》第 43 條第 2 項；受任事件內容的保密，另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本文拘束。\n四、拒絕提出證據的定位。《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第 2 項的拒絕提出，是第 1 項禁止的另一面：律師既不得提出偽造證據，對明顯不實的證據自然可以不提。命題者若把案件類型換成刑事案件而證據是被告本人的陳述，答案就會翻面，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變化題。\n五、版本狀態：本題所引《律師法》版本的修正條文中，另有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70",70,"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72",72,"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69",69,"律師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何者違反律師倫理？",{"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73",73,"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68",68,"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74",74,"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75,1789445450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