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73",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73,"single","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 C 提起營業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A":16,"B":17,"C":18,"D":19},"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代理 A 向 B 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代理 A 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代理 C 向 B 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利害衝突的判斷——前委任人、現在委任人與對造的區辨，及家事事件的後酬禁止。\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同項第 2 款規定：「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甲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程序已終結，A 是前委任人；甲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與該契約規劃既非同一事件，也難認有實質關連。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違反，為本題答案。新舊兩案既非同一亦無實質關連，理由如上；《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同項第 1 款規定：「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柱句把禁止綁在該事件上；甲受 A 委任處理者為不動產買賣契約規劃，與本件商標侵權訴訟非同一事件，該款亦不該當。\n(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甲代理 A 向現在受任事件的委任人 B 公司請求返還貨款，正屬之。\n(C)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離婚訴訟為家事事件，約定勝訴後收取贍養費四分之一為律師費，即屬約定後酬。\n(D)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C 是甲現在受任事件的對造，甲代理 C 提起勞資給付之訴，即屬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A 的地位→程序已終結的前委任人；要件二，新案兩造→B 公司對 A；要件三，新舊案同一或有實質關連→否；效果→不違反。\n【記憶點】先看誰是現在的委任人與對造，再看新舊案是否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一、《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的座標。《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該款處理諮詢，第 2 款處理受任事件本身的衝突，第 3 款與第 4 款則從現在受任事件出發，分別禁止以委任人為對造、以及接受對造的委任。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沿著這四個座標編出來的：(B) 撞第 3 款、(D) 撞第 4 款、(A) 走的是第 2 款而不成立、(C) 則跳到報酬的規定。\n二、前委任人與現在委任人的差別。《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可見即使終止委任，就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的事件仍受限制；但反面說，若新案與舊案既非同一亦無實質關連，前委任人的身分本身並不構成障礙。甲為 A 規劃的是不動產買賣契約，新案則是 B 公司對 A 的商標侵權，兩者的事實基礎、法律關係與爭點都不重疊。\n三、後酬禁止的完整內容。《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但書的解除要件有三：須為但書所列兩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不違反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選項 (C) 是離婚訴訟，標的為婚姻身分關係而非財產權，不在該兩款之內；身分關係亦正是該訴訟所要處理的對象，並非已確定。\n四、與報酬有關的另一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把《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與第 40 條並列可知，後酬本身不是一律禁止，禁止的是在家事、刑事與少年事件上約定後酬。\n五、律師法這一側也要看過。《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像《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帶有「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的限縮，但柱句把不得執行職務綁在個別事件上，且《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均以「曾經處理之事件」收尾，故《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仍以該事件為判斷單位。\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A) 的商標侵權換成同一筆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實質關連就會成立，答案隨之翻面；這是命題者最常用的微調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72",72,"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74",74,"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71",71,"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75",75,"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70",70,"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1-s0301-001","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69},"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