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7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75,"single","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16,"B":17,"C":18,"D":19},"A 與 B 之離婚調解事件，代理 A 之甲律師認為代理 B 之乙律師難以溝通，故私下自行聯絡 B 進行協商","A 與 B 之民事訴訟，代理 A 之甲律師認為和解對 A 較為有利，雖然 A 明白反對和解，甲仍然未經 A 授權便自行與 B 洽談和解","A 與 B 之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代理 A 之甲律師於開庭時提出 B 有不適任照顧子女之事證，令 B覺得受到詆譭中傷","A 與 B 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代理 A 之甲律師明知刑事告訴之部分 B 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卻仍發信通知 B 之客戶表示 B 觸犯刑責","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相對人的行為界限——直接接觸、未經授權洽議，以及攻防與詆譭中傷的區別。\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甲於開庭時提出 B 有不適任照顧子女的事證，是就監護事件的待證事實舉證，屬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正當訴訟行為；B 主觀上覺得受到詆譭中傷，不等於甲有該條所禁止的任一不當行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甲明知 B 已委任乙律師仍私下聯絡 B 協商，落在該條本文。\n(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A 明白反對和解，甲未經授權即與 B 洽談，正是該條所禁止者。\n(C) 未違反，為本題答案。甲提出的是與監護事件待證事實有關的事證，屬正當訴訟攻防，並非《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所禁止的任一態樣。\n(D)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除詆譭、中傷外，並禁止「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明知 B 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仍發信告知 B 的客戶稱其觸犯刑責，直接損及相對人，即屬之。至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的「故為矇蔽欺罔」，題幹未認定陳述不實，非本題判斷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受 A 委任的甲律師；要件二，態樣→開庭提出 B 不適任照顧子女的事證；要件三，是否故為詆譭中傷→否；要件四，B 的感受→不影響認定；效果→未違反。\n【記憶點】開庭提出不利對造的事證是攻防；私下接觸才是紅線。","一、對相對人的三道規定各管什麼。《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管的是行為的性質，禁止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管的是授權，禁止未獲委任人授權或同意而逕與相對人洽議，並禁止收受相對人的報酬或餽贈；《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管的是接觸的管道，禁止未經相對人所委任律師的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三條的規範對象不同，選項 (A)、(B)、(C) 就是分別對應《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第 44 條與第 43 條。\n二、但書要一併讀完。《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可見直接接觸並非絕對禁止，解除的方式有三種：受任律師同意、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檢察官指示。選項 (A) 的甲並未取得其中任何一種，而是以難以溝通為由自行決定，這正是它違反的理由。\n三、選項 (D) 的違反落在哪一條。發信給相對人的客戶，形式上不是與相對人洽議，也不是與相對人討論案情，因此不落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與第 45 條。這裡要先擋掉一個直覺：不起訴處分確定推不出未觸犯刑責。《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列出十款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的事由，其中只有第十款是「犯罪嫌疑不足者」；第二款「時效已完成者」、第五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與第九款「法律應免除其刑者」，都是在行為可能成立犯罪的前提下才會發生。因此 (D) 的違反不建立在陳述內容是否不實上，而建立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的第三支：甲明知 B 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仍發信向 B 的客戶指其觸犯刑責，行為上直接損及相對人，即屬「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的「故為矇蔽欺罔」是否同時該當，取決於該陳述是否不實；題幹只寫不起訴處分確定，依上述推不出不實，本題不以該條為判斷依據。\n四、保密與資訊使用的邊界。《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本文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把案件內容發信告知第三人，除了《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之外，還要注意這兩條在資訊面上的限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A) 改成相對人尚未委任律師而律師直接聯絡，《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的要件就不該當，這時要回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看有沒有取得委任人的授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1,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74",74,"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11-s0301-001","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301-073",73,"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301-002",2,"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301-072",72,"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301-003",3,"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17894454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