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02",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2,"single","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修憲程序與領土變更程序的門檻是否相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同法第 4 條第 5 項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兩者的提案比例、公告期間與複決門檻均相同，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與同法第 4 條第 5 項，兩案要件完全一致，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B)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已明示憲法中具本質重要性的原則不得任意變更，修憲並非全無界限，本項錯誤。\n(C)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提案主體為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民僅行使複決權，本項錯誤。\n(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定的複決門檻是「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本項寫成投票率過半且有效票過半，係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的計算方式，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比對提案機關：兩案均為立法院；要件二比對門檻：均為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要件三比對複決：均須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且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n【記憶點】修憲與變更領土同一套門檻，公告半年後複決，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中華民國憲法》原本把修憲權與領土變更權交給國民大會：第 174 條規定修憲得由國民大會自行修改，或由立法院提出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已明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同法第 1 條第 2 項並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這一段條文關係務必讀清楚：《中華民國憲法》第 4 條與第 174 條並未從憲法本文中刪除，逐字仍在，但已因增修條文而不適用；國民大會相關規定亦已停止適用。因此答題時不可再以憲法本文的國民大會程序作為現行依據，這正是本題 (C) 與 (D) 的陷阱所在。\n須注意兩者的比例雖然相同，用語並不相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寫的是「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同法第 4 條第 5 項則只有提議與出席兩處冠以「全體立法委員」，第三處是出席委員。就要件拆解而言，兩套程序都由三段構成：立法院內部的提案門檻（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的冷卻期，以及自由地區選舉人的複決門檻（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複決門檻採同意票占選舉人總額的絕對多數設計，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所採「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的兩階段設計不同，命題者最常在此處互換文字設題。\n至於修憲界限，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為修憲雖為憲法所容許，但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基本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其存在具有本質重要性，不得以修憲方式變更，此為條文字面所無、而須依解釋意旨補充之部分。\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下列三點：其一，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究竟是廢止、修改或凍結，正確的理解是後者以不適用或停止適用的方式排除本文的效力，本文條號仍在而不再適用；其二，複決權的行使主體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而非全體國民，此與國籍及戶籍的連結有關；其三，領土變更案與修憲案雖門檻相同，但客體不同，前者處理疆域，後者處理憲法條文，不得因門檻相同而混稱為同一種程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8,52,56,60,64],{"id":46,"number":24,"year":6,"stem":47},"law-112-s0101-001","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101-003",3,"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101-075",75,"A 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 B 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 判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101-004",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101-074",74,"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101-005",5,"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24,"stem":47},{"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