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03",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3,"single","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耕地，係保護農民之必要手段","耕地租約期滿後，法律如不問情狀如何，皆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應檢討修正","有關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自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扶植自耕農的基本國策，與司法院解釋對耕地租佃管制各項規定的合憲性評價。\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立法者依此基本國策所設之耕地租佃管制，包括耕地租約的最低租期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為係為達成扶植自耕農、改善農民生活的公益目的，對出租人契約自由所為之限制尚屬必要而合憲。(D) 逕稱最低租期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而違憲，與該號解釋意旨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係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 347 號解釋認其未違憲，本項正確。\n(B) 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如收回耕地將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係保障佃農生存的必要手段，本項正確。\n(C) 不問出租人與承租人個別情狀，一律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其對出租人財產權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應予檢討修正，本項正確。\n(D) 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認屬為達成扶植自耕農目的所必要，並未違憲，本項將合憲評價寫成違憲，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審查對象：各項均為耕地租佃管制的個別規定；要件二確定憲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要件三比對解釋結論：僅 (D) 的最低租期規定經認定合憲，與選項所述相反。\n【記憶點】耕地租佃管制的合憲性逐條分別評價：最低租期合憲，固定比例補償才是應檢討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逐項處理土地所有權的公共性：其第 1 項揭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則為本題的規範核心：「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即為此一基本國策的具體化立法。\n就要件拆解而言，涉及耕地租佃管制的違憲審查，必須把三組利益分開處理：出租人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承租人的生存權與工作權，以及國家扶植自耕農的公共利益。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的重要性在於，它並非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全有全無的合憲或違憲宣告，而是逐條分別評價：最低租期、期滿收回的限制等規定，認為手段與扶植自耕農之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而合憲；至於不問承租人是否另有生活依據、出租人是否確有自耕需要，一律課予出租人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的規定，則認為對出租人財產權的限制已超出必要範圍，應檢討修正。本題 (C) 與 (D) 正是把這兩種相反的評價互換而設題。\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347 號解釋（自耕能力證明）、第 422 號解釋（耕地租佃爭議的生活標準認定）一併出題，亦常以憲法法庭近年對農地政策的裁判意旨，測試考生是否理解基本國策條款並非單純的方針宣示，而可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正當化理由，但仍須通過比例原則檢驗。應注意基本國策條款本身不會直接給出合憲或違憲的答案，判準仍在歷來解釋。\n就要件拆解的操作而言，本題各選項所檢驗的其實是同一組比例原則要件：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有無較小侵害的替代手段、限制所生的損害與所欲達成的公益間是否失衡。最低租期規定之所以通過檢驗，在於租期過短將使佃農無從安心投入耕作，與扶植自耕農的目的直接相關，且對出租人的限制僅及於租期而未剝奪所有權；固定比例補償之所以未能通過，則在於其不問承租人是否已另有生活依據、不問出租人收回耕地的原因，一律課予補償，在必要性與衡平性兩項要件上均有不足。把選項放回同一組要件逐一比對，就不必死背各號解釋的結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02",2,"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04",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id":55,"number":24,"year":6,"stem":56},"law-112-s0101-001","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05",5,"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75",75,"A 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 B 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 判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06",6,"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id":47,"number":48,"stem":71},"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id":51,"number":52,"stem":7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178944543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