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0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101-004",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4,"single","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A":16,"B":17,"C":18,"D":19},"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職業自由","人格發展自由","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防疫措施中對特定人施以集中隔離、不得離開指定處所，究竟構成何種基本權利的限制。\n【正解理由】機組人員依防疫規定必須入住防疫旅館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得離開房間或旅館，其效果是在特定期間內把人拘束於特定處所，使其身體行動的自由受到剝奪，而非僅就居住處所的選擇或職業的執行方式加以規制。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就傳染病防治法上的強制隔離，已明白指出強制隔離使人身自由受到重大限制，屬於對人身自由的剝奪，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的要求。本題所述防疫旅館隔離規定，性質與之相同，主要涉及的是人身自由的限制，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隔離措施的核心效果是在一定期間內拘束人身於特定處所、不得自由離去，正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B)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該條所保障者為自由選定住居所及往來遷徙不受干預，隔離措施並非剝奪其設定住居所之權利，非本題所問的主要限制。\n(C) 隔離期間雖事實上影響機組人員的排班與勤務，但規定的規範對象是特定期間的行動拘束，而非對職業選擇或執行方式設定條件，職業自由僅受間接影響。\n(D) 人格發展自由屬概括的一般行為自由，僅於無其他特別基本權可資適用時才補充適用，本題既有人身自由此一特別的保障規定，即無援引之必要。\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認限制手段：於指定處所隔離、期間內不得離開；要件二確認受影響的法益：身體行動不受拘束的自由；要件三確認有無更特別的基本權：人身自由為最貼近的保障，優先於居住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而適用。\n【記憶點】隔離、留置、拘束於特定處所，一律先想人身自由，不是居住自由。","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準，而非單一條文的字面。該號解釋處理傳染病防治法所定的強制隔離，指出強制隔離雖以保護公共衛生為目的，但既然使受隔離者在一定期間內不能自由離開特定處所，即屬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並具備適時的司法救濟途徑，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n就基本權競合的處理順序而言，本題四個選項排出了一條由具體到抽象的階梯。人身自由保障的是身體行動不受公權力拘束，是最貼近隔離措施效果的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其保障的是選定住居所與往來遷徙不受干預，與短期強制留置於特定處所在規範重心上並不相同。職業自由保障的是職業的選擇與執行，隔離對機組人員排班的影響屬事實上的反射效果，並非規範所直接針對者。人格發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則具補充性，僅在無其他具體基本權可援引時才登場。基本權競合時應先適用最具體的保障規定，這是本題排序的關鍵。\n《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防疫隔離縱使目的正當，仍須通過此一比例原則的檢驗，並在期間、程序與救濟上受節制。\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強制住院、感染管制、外役監收容、少年安置輔導、行政留置等情形，測試考生能否辨識何種措施構成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亦常結合正當法律程序，追問是否須由法院介入審查、有無提審或即時救濟的機會。\n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剝奪在憲法上的要求並不相同：短暫的留置、盤查、同行要求屬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長時間的隔離、收容、拘禁則接近剝奪，除法律保留外，還須有及時的司法救濟或提審機會。防疫隔離因期間明確、目的特定且屬預防性質，實務上多以正當程序的密度較低處理，但仍要求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期間應有上限、並應設置救濟途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101-003",3,"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101-005",5,"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101-002",2,"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101-006",6,"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12-s0101-001","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3},"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75,1789445437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