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06",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6,"single","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適當處分並不包含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倘加害人為自然人，係因為將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並不包含在內？",{"A":16,"B":17,"C":18,"D":19},"言論自由","財產權","思想自由","人性尊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究竟侵害自然人的哪些憲法上基本權利，以及財產權是否在其列。\n【正解理由】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係強制表意人違反自己的意志而為特定內容的表述，構成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此種強制表意同時涉及人民內在思想、良心的形成與外在表達，並使表意人因被迫自我否定而承受屈辱，牴觸其人性尊嚴，故該部分不在民法所定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的範圍內。上述理由建立在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之上，並未以財產權作為論據；公開道歉本身不生財產上的剝奪或負擔，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言論自由包含表意與不表意的自由，強制公開道歉正是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屬於本題所稱受侵害的基本權，不是答案。\n(B)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權保障的是財產上利益不受剝奪，公開道歉並未課予加害人財產上的給付或負擔，未被列為受侵害的基本權，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C) 強制道歉要求表意人表達與其內心確信相反的內容，涉及內在思想的形成與表達，屬於思想自由的侵害，不是答案。\n(D) 強迫他人自我否定、貶抑人格以取悅他人，使人淪為手段而非目的，牴觸人性尊嚴，屬於受侵害的基本權，不是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系爭措施：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要件二確定其效果：強制為違反本意的表述並貶抑自我人格；要件三逐一比對：言論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均受影響，唯獨財產上利益未被剝奪，故財產權不在其內。\n【記憶點】強制道歉打的是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跟錢無關。","《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權的保障範圍，向來以人民既得的財產上利益、財產秩序的存續與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為核心；判命公開道歉並未剝奪或限制加害人任何財產上的地位，因此在憲法法庭的論證中並未出現。相對地，《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人格權、名譽權與人性尊嚴的憲法基礎，即多由此一概括條款導出。\n就要件拆解而言，強制公開道歉之所以違憲，關鍵在於三層效果的疊加。第一層是不表意自由：言論自由不僅保障說什麼，也保障不說什麼、不說違背本意的話。第二層是思想自由：道歉的內容涉及是非善惡的自我評價，強制表述等於強制表意人對外宣示與內心確信相反的立場。第三層是人性尊嚴：公開道歉具有自我羞辱的性格，使人被貶抑為達成他人目的的工具。三層相加，已逾越回復名譽所必要的程度。\n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應注意本判決並非否定被害人回復名譽的請求權，而只是把公開道歉排除在適當處分之外；刊登判決書、登報道歉聲明以外的澄清事實方式，仍可能屬適當處分。另應注意本判決明白區分自然人與法人：法人並無內在良心與人性尊嚴，其得否受命公開道歉，論理基礎與自然人並不相同，本題題幹亦特別限定為自然人。\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原認未涉及自我羞辱者尚屬合憲）與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的變更關係設題，測試考生是否掌握此一見解的轉折。\n就要件的操作而言，判斷某項救濟手段是否屬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須同時檢驗其有效性與侵害性：有效性指該手段確能回復被害人受貶損的社會評價，侵害性則指該手段對加害人基本權的干預程度。刊登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載澄清事實的聲明，均能達成回復名譽的效果，而不涉及強制表達與內心確信相反的立場；公開道歉則因附帶自我否定的內容，侵害性明顯較高，在有其他有效手段可資選擇時，即不具必要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05",5,"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04",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08",8,"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03",3,"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8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