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0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101-009",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9,"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不動產估價師法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而無例外，使其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無法於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關於街頭藝人技藝之審查部分，雖涉及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係為提供臺北市市民品質優良之娛樂之重要公共利益，且目的與手段間具實質關聯性而屬合憲","藥事法關於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滿 2 年後，醫師除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之規定，雖係對醫師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但係為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符合比例原則而屬合憲","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因按摩業之規範不甚明確，且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以及司法院解釋對各該職業限制的合憲性結論。\n【正解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778 號解釋就藥事法所定，於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滿 2 年後，醫師除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不得為藥品調劑之規定，認為該規定僅屬對醫師執行職業方法與內容的限制，即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在於落實醫藥分業、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手段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該號解釋認為違憲者，係藥事法施行細則就偏遠地區所設的另一限制）。本項與該號解釋就母法所為的結論一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項所述因限制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而無例外故違憲的結論，係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就藥師法所定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所為的評價，本項將其移置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張冠李戴，敘述錯誤。\n(B) 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認為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所定的技藝審查，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且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不符，本項寫成合憲，錯誤。\n(C) 藥事法禁止醫師調劑之規定屬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為保障用藥安全而設，符合比例原則，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D) 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憲，惟其定性為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本項寫成主觀條件限制，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階層：禁止醫師調劑未剝奪醫師資格，僅限制執行業務的內容，屬職業執行自由；要件二確定審查密度：採較寬鬆的合理關聯審查；要件三檢驗目的與手段：用藥安全屬重要公益，兩者具合理關聯，故合憲。\n【記憶點】三階理論先分階再定密度：執行自由最寬、主觀條件次之、客觀條件最嚴。","《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職業自由的違憲審查即以此為總則性依據，再依限制強度區分審查密度，形成實務上所稱的三階理論。\n第一階是職業執行自由，指對從事職業的方式、時間、地點、內容所為的規制，因未動搖從業資格，採較寬鬆的審查，只要為公共利益且手段合理即可。第二階是主觀條件限制，指以個人努力可以達成的資格要件（學歷、考試、年資）作為進入職業的門檻，須為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第三階是客觀條件限制，指與個人能力無關而非努力所能改變的要件（例如視覺障礙與否、名額總量），須為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手段確屬必要。\n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不同解釋的結論與階層定性互相調換。司法院釋字第 778 號解釋維持藥事法本身的合憲性，僅就施行細則逾越母法授權部分宣告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處理的是藥師法的單一執業處所限制，宣告該限制未設例外規定而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處理街頭藝人審查；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則以客觀條件限制的嚴格標準，宣告視障者按摩業保留規定違憲。\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直接給出一項限制，要求判斷其階層歸屬與應採的審查密度；亦常追問法律保留的層級化要求，即對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須以法律或有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為之。\n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同一部法律內可能同時存在不同階層的限制，母法合憲不代表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亦屬合憲，司法院釋字第 778 號解釋即為適例：藥事法本身的禁止規定合憲，但施行細則另就偏遠地區加設母法所無的限制，因逾越授權範圍而違憲。作答時必須看清題目問的是母法或子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101-008",8,"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101-010",10,"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101-011",11,"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101-006",6,"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75,178944544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