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10",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10,"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不得設置非常法院","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內涵是否包含法定法官原則，以及法院內部案件分配的規範界限。\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指出，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於訴訟上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法院的組織及審判的程序須以法律定之，使案件的分配有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可循，不得恣意指定，此即法定法官原則；該原則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所必要，自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內涵。(B) 稱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與該號解釋意旨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為確保人民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國家不得設置專為特定人或特定案件而設的非常法院，本項正確。\n(B)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法定法官原則正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內涵之一，本項予以排除，錯誤，為本題答案。\n(C) 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案件的承辦法官依事先抽象一般的規範決定，係法治國家所依循的憲法原則，本項正確。\n(D)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法院案件分配涉及法官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的公平負荷，法院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得就案件分配訂定補充規範，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權利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要件二確定保障內容：受公平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判；要件三導出原則：承審法官須依事前一般抽象規範決定，即法定法官原則，故其屬訴訟權保障範圍。\n【記憶點】法定法官原則的憲法依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裡。","《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的文字極為簡短：「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但訴訟權的保障內涵幾乎全由司法院解釋逐步填充，本題即屬須依實務見解方能分辨的題型。\n就要件拆解而言，訴訟權至少包含三層：其一是訴訟途徑的開放，即有權利即有救濟，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時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其二是有效的權利保護，包括審級制度、程序保障與適時審判；其三即本題的重心，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所謂公平法院，除法官須依法獨立審判外，尚要求承辦法官的產生不得由他人恣意指定，而應依事前既已存在的一般抽象規範決定，此即法定法官原則。\n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在方法上採取了兩段論證。第一段肯認法定法官原則的憲法地位，指出人民有依法定法官接受審判的權利，法院組織及審判程序均應以法律定之，以確保審判的公正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第二段則為實務運作留下空間：案件分配涉及法官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的公平負荷，法院於符合法律規定並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得以法官會議或其他方式訂定補充規範，並非一律須由法律鉅細靡遺加以規定。本題 (D) 即取自此一部分，是正確的敘述。\n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法定法官原則與法官獨立（《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兩個不同層次的保障：前者處理誰來審，後者處理如何審，命題者常刻意將兩者互換。此外，禁止設置非常法院或特別法庭，與法定法官原則同屬公平法院要求的具體展現，惟其重點在於法院組織本身的正當性。\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下列情形測試法定法官原則的適用界限：法院內部依電腦亂數或收案輪次分案是否合憲、專庭或專股的設置是否違反該原則、案件因法官迴避或事故而改分是否須有明文依據、上級審發回後是否應由原承審法官續行審理。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準是：只要分配規則具有事前性、一般性與抽象性，且未針對特定案件量身訂作，即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11",11,"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08",8,"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8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