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14",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14,"single","依現行法制，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毋庸立法院同意","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開會審議預算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行政院為執行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而訂定執行要點，仍應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覆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現行覆議制度的客體範圍，已不包括重要政策的變更決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其第二款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可知現行覆議的客體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至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2 款所定，立法院對重要政策不贊同得決議移請變更、行政院得移請覆議的設計，已因前引增修條文而停止適用。(D) 以已停止適用的舊制作答，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總統得逕行任命，本項正確。\n(B)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據此認為，受邀的政府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有應邀到會備詢的義務，本項正確。\n(C) 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認緊急命令發布後所須的補充規定，應由行政院發布並送立法院審議，本項正確。\n(D) 本項所述係《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2 款的舊制，該條已依前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現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要件二確定覆議客體：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要件三比對選項：(D) 所稱重要政策變更決議不在其列。\n【記憶點】現行覆議只及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重要政策覆議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的舊制，已停止適用。","本題必須先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擺清楚。《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原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第 57 條原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種方式，包括施政報告與質詢、重要政策變更的決議與覆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覆議。這兩條的條文文字至今仍逐字留在憲法本文之中，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已明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亦明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作答時若逕以憲法本文為據，就會落入本題所設的陷阱。\n就要件拆解而言，現行覆議制度有四個要件：客體限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事由為行政院認有窒礙難行；程序為經總統核可，並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效果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二款所定，立法院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與憲法本文的舊制對照，兩者在客體、維持門檻（舊制為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現制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與失敗效果（舊制得辭職、現制應即接受）上均已不同。\n就制度整體而言，增修條文另以同法第 3 條第 2 項第三款引進不信任案與被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使行政立法關係由原本的覆議單軌，轉為覆議與倒閣併行的雙軌設計；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逕行任命，則使閣揆的民主正當性來源由立法院移向總統。這三項改動必須合起來理解，才能掌握本題四個選項的分布。\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覆議的期間（十日內移請、十五日內議決）、休會期間的處理（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十五日內議決）、逾期未議決的效果（原決議失效）逐一設題；亦常結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的解散立法院程序，追問倒閣與解散之間的因果順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15",1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16",16,"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11",11,"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17",17,"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id":46,"number":47,"stem":7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