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15",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15,"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立法院之調查權為其固有之權能且為輔助性之權力","立法院調查權之對象與事項，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與影本","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對象，以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為限","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立法院調查權的性質、界限與行使對象，特別是其對象是否以政府人員為限。\n【正解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係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其行使的方式，除《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邀請到會備詢外，尚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提供文件；換言之，其行使對象並不以政府人員為限，一般人民於必要時亦負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僅在課予人民義務時應以法律明定並符合比例原則。(D) 將對象限縮於政府人員，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固有權能，且屬輔助性權力，本項正確。\n(B) 調查權的對象及事項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的核心領域，亦不得干預審判獨立或行政特權，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本項正確。\n(C) 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認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則進一步肯認調查權的行使，其得調閱者不以影本為限，本項正確。\n(D)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調查權的行使對象包括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並非以政府人員為限，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權力性質：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固有權能；要件二確定行使方式：委員會邀請備詢，或經院會決議要求陳述證言、提供文件；要件三確定對象範圍：與調查事項相關者，含政府人員與人民，故 (D) 的限縮不成立。\n【記憶點】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對象不限於官員，人民也可能被要求作證或提供文件。","《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同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條文本身只提供了備詢的依據，立法院調查權的完整輪廓則是由司法院解釋逐步建立的，故本題的分辨點主要不在條文字面。\n就制度沿革而言，可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該號解釋於監察院調查權移轉的脈絡下，肯認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事項提出報告或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但同時劃出界限——不得妨害審判獨立、不得侵犯偵查中的犯罪偵查作為，亦不得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第二階段是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該號解釋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合憲性，全面重構立法院調查權的理論，明白指出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其範圍應與立法職權相關，並得於必要時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提出文件；惟課予人民協助義務並施以強制手段者，須以法律明定，且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受調查人並應享有拒絕證言、獲得救濟的權利。\n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調查權的憲法基礎與目的並不相同：前者附隨於立法職權，後者則附隨於彈劾、糾舉與糾正權，兩者得併存而不互斥，此亦為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所肯認。命題者常在此設題，追問兩權是否重疊、有無先後順序。\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調查權行使的程序保障：受調查人得否主張拒絕證言、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如何處理、對調查決定不服有無救濟途徑。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均已設下界限：調查權的行使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對人民所為的強制處分須有法律依據，且應賦予受調查人陳述意見與救濟的機會；涉及國家機密者，並應由相關機關依法定程序處理，不得一概強制提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14",14,"依現行法制，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16",16,"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17",17,"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18",18,"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