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16",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16,"single","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考試院的組織與職權，特別是考試委員的人數究竟規定於何處、憲法增修條文有無明定其員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就考試委員員額所用的文字是「若干人」，並未明定為 7 人；實際人數係由考試院組織法定之。(B) 稱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與前引條文的文字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項正確。\n(B)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考試委員的員額為「若干人」，並無 7 人的明文，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n(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保障事項明列其中，本項正確。\n(D) 《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鎖定規範所在：考試委員員額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要件二比對條文文字：該項使用「若干人」；要件三比對選項：(B) 所稱明定 7 人，與條文文字不符，故為錯誤敘述。\n【記憶點】增修條文只寫考試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留給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的憲法規範分布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兩處，且增修條文以不適用的方式取代了本文的相關條號，必須逐一對應才不會混淆。\n就職權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原規定考試院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係採事務全部歸屬的設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則改為：「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由柱句與所列各款可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考試院僅掌理其法制事項，實際的執行權則歸各用人機關，這是本文與增修條文最重要的差異。\n就組織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原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則將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並明定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之規定。應特別注意，兩處條文對員額所用的文字都是若干人，憲法層次自始未曾出現具體數字，具體員額向來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並隨修法而變動；本題 (B) 正是利用考生對法律層次員額的印象，誤植為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3 項並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85 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規定停止適用。\n就獨立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所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與同法第 80 條的法官獨立審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的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構成三組平行的獨立性保障規定。\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下列三組對照設題：其一，考試院與立法院的關係，即《中華民國憲法》第 87 條所定的法律提案權，與司法院、監察院是否亦有提案權（實務上由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第 3 號解釋分別處理）；其二，考試院掌理事項中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的分界；其三，考試委員與大法官、監察委員在提名、同意與任期規定上的異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15",1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17",17,"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14",14,"依現行法制，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18",18,"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19",1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75,178944544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