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19",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19,"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對於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係屬議事自律事項，司法院不得介入","因涉及總統與立法院互動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均屬政治問題，憲法法庭得不受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立法院對總統所提監察委員人選長期不行使同意權，是否構成憲法上的違憲行為，以及憲法法庭得否審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是憲法為使監察院得以組成所設計的一組相互配合的憲法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指出，監察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其職權須由依法定程序產生的監察委員行使，總統與立法院均負有維持監察院正常運作的憲法義務；立法院如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的行為即屬違憲。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總統已依規定提名，提名行為本身並無違憲可言，本項錯誤。\n(B) 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因此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消極不行使的行為違憲，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n(C) 同意權的行使涉及憲法機關的組成與運作，並非純粹的議事程序自律事項，司法院自得就其憲法義務為解釋，本項錯誤。\n(D)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本件涉及憲法機關能否正常運作的憲法爭議，並非不可司法審查的政治問題，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憲法義務的來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的提名與同意程序；要件二確定義務的內容：兩機關均負有使監察院得以組成並運作的義務；要件三檢驗不作為：長期不行使同意權致機關無從運作，即違反該憲法義務。\n【記憶點】同意權不是可以擱著不用的權利，擱到憲政機關停擺就是違憲。","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僅規定程序而未直接規定不行使的效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條文只寫出提名與同意兩個步驟，至於立法院是否負有在合理期間內作成決定的義務，則須由憲法整體的機關忠誠與權力分立原則導出。\n就要件拆解而言，該號解釋的論證有三個環節。第一環是機關存續的憲法要求：監察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其存在與職權行使不容任何機關以消極不作為而使之停擺。第二環是權限與義務的一體兩面：總統的提名權與立法院的同意權，形式上是權限，實質上同時是憲法課予的義務，兩機關均負有使監察院及時組成的憲法義務，且應以適當的方式協商解決僵局。第三環是可審查性：憲法機關間就權限行使所生的爭議，若已使憲政體制無法運作，即非單純的政治問題或議事自律事項，司法機關得就其憲法上的作為義務為闡釋。\n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議事自律的範圍向來限於議事程序的細節（如表決方式、發言時間、程序瑕疵的自我修正），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第 381 號解釋均採尊重立場；但自律的界限在於不得因此使其他憲法機關喪失運作能力，本題即為界限的展現。\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結合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考試委員同意權設題，追問同樣的論理是否可以類推。\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為題眼，追問機關間發生僵局時的解決順序：應先由當事機關依憲法精神協商，協商未果且已使憲政運作停擺者，才由釋憲機關就其憲法上義務為闡釋；釋憲機關所能宣示者是義務的存在與違反，而非代替立法院作成同意與否的決定，此一權力分立的界限亦常入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18",18,"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20",20,"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17",17,"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21",21,"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16",16,"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22",2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