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2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101-021",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21,"single","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於給付行政，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於個案中得選擇採取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行政機關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該登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行政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屬於行政營利行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行為之種類，特別是給付行政領域中行政私法與行政營利行為之區辨，以及公法、私法二分在救濟途徑上的實益。\n【正解理由】行政營利行為，係指行政主體以私法組織型態從事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之經濟活動；主管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並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目的在實現居住照顧之給付行政任務，縱採租賃契約此一私法形式，性質上仍屬行政私法，而非營利活動。公私法之定性在訴訟途徑上具有實益，《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在給付行政領域，法規未設限制時，行政機關就個案得選擇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此即形式選擇自由，本選項敘述正確。\n(B)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係立於財產權主體之地位而為，屬私法上契約行為，其爭議循民事訴訟解決，本選項敘述正確。\n(C) 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係主管機關單方對所有權設定限制之高權措施，屬公權力行政，本選項敘述正確。\n(D) 社會住宅之資格審核與締約決定，屬給付行政任務之執行，並非以獲利為目的之經濟活動，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先問目的，居住照顧屬公共任務而非營利；次問形式，租賃契約為私法形式；末問拘束，行政機關仍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拘束，故定性為行政私法。\n【記憶點】用私法形式辦公共任務叫行政私法，以賺錢為目的才叫行政營利行為。","體系定位：行政的種類，通說先依所適用之法律性質分為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私經濟行政之下再分行政私法、行政營利行為、行政輔助行為及純粹參與交易行為四種。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對這一組分類逐一檢驗，命題者把最容易混淆的兩種私經濟行政擺在正解位置。\n要件拆解：判斷是否為行政營利行為，決定性的要件在於行為是否以獲取利益為目的，而不在於是否使用私法形式。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准駁，係依法定要件所為之決定，具有高權性格；縱使後續締結之租賃契約適用民事法規，行政機關仍受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這正是行政私法的特徵：以私法形式行公法任務，但不得藉私法形式逃避公法拘束。\n規範依據與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定性為私法關係者，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選項所述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即屬之；定性為公法關係者，則走行政爭訟。\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項所列舉者全屬公法上之行為型態。《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二項並列可知，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係公權力作用之程序，行政主體改採私法形式時並非當然全面適用。\n版本狀態：本題所引之《行政訴訟法》，其該次修正之版本中另有定於考試日之後始施行之條文，本題所引第 2 條之文字則為考試當時所適用者。\n命題脈絡：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四種常被混淆的定性。給付行政得選擇行為形式，是行政私法的前提；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參與交易之私經濟行為；登錄歷史建築是典型的單方高權措施；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審核則是以私法形式包裝的給付行政。四者排成一列，就是一張完整的行政種類對照表。\n審查密度的差異：定性為公權力行政者，行政機關受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規定與行政救濟制度之全面拘束；定性為私經濟行政者，雖仍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程序上卻不必然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各項規定，救濟途徑亦轉向民事訴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國家賠償責任、政府採購行為之雙階理論、公營事業行為性質合併命題，宜把目的與形式兩個判準分開記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101-020",20,"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101-022",2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101-019",1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101-023",2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101-018",18,"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101-024",24,"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