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23",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23,"single","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A":16,"B":17,"C":18,"D":19},"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職權命令","鄉公所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與外國簽署之協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法源之範圍，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法源體系中的地位。\n【正解理由】法源係指得作為行政行為依據並對外發生一般拘束力之法規範。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所為之內部議決，並非依法定程序制定、公布之法規範，對機關與人民不生一般拘束力，故非行政法之法源。相對地，職權命令、自治規則與依授權簽署之協定，均具法規範之外部效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僅具統一見解之內部作用，不具法規範性質，本選項為應選答案。\n(B)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職權命令為該條承認之命令類型，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n(C)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鄉公所依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屬法源，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n(D) 依《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該條把協定與條約並列納入本法之規範，經授權簽署之協定因而具法源地位，本選項並非應選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具法規範形式；要件二，須對外發生一般拘束力。聯席會議決議二者皆不該當，其餘三者均該當。\n【記憶點】法院統一見解的決議是內部作業，不是行政法的法源。","體系說明：行政法之法源通常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包含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法規與經內國法化之條約協定；不成文法源則包含習慣法、法理與一般法律原則。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落在成文法源，只有法院之決議不是。\n要件拆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把命令分成兩種來源，其一為依法定職權訂定，其二為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二者均須送立法院，可見職權命令在現行法上仍有明文之地位。《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則界定自治規則之訂定主體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兩條合看，自治規則之法源地位甚為明確。\n效力層級的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由此可見自治規則確實被當成一種對外生效的法規範，只是其效力位階低於法律與自治條例；一個不具法規範地位的內部決議，根本不會有這種牴觸無效的問題。\n關於選項所指之決議：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功能在於統一法律見解。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決議之性質係審判機關內部之意見形成，並無對外一般拘束力，亦非經立法或授權程序制定。近年司法制度改革後，統一見解之機制已改由大法庭裁定為之，這一點也常被命題者用來檢驗考生的法源清單是否更新。\n命題脈絡：本題把三種成文法源與一種法院內部意見排在一起，考的是考生有沒有把法源清單的邊界畫清楚。判斷一個文件是不是法源，可以固定問三個問題：它有沒有法定的制定或締結程序、它有沒有對外公布或發布、它會不會因牴觸上位規範而被宣告無效。三個問題都答得出來的，才是法源。\n另一個常見的陷阱：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都由行政機關訂定，但前者原則上僅拘束機關內部，後者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二者在法源清單上的位置並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司法院解釋、判例、行政規則之效力合併命題。應注意行政規則原則上僅拘束機關內部，與對外生效之法規命令不同，宜把對誰生效當成分類主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22",2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24",24,"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21",21,"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25",25,"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20",20,"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26",26,"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