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24",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24,"single","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乃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故行政機關相互間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僅須有信賴基礎即可，至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則屬比例原則之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與三項要件，尤其該原則在授予利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上的不同待遇。\n【正解理由】信賴保護原則之射程不以行政處分為限，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亦在其內；程序規定之修正並無當然排除適用之理，人民既已依原規定安排其行為，仍應依信賴基礎、信賴表現與信賴值得保護三項要件個別判斷，原則上有本原則之適用。至於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可見在撤銷之場合，信賴保護係以授予利益之處分為前提。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經修正時，原則上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本選項敘述正確。\n(B) 信賴保護原則所保護者為人民對國家行為之信賴，行政機關相互間之關係屬行政內部之權限分配，非該原則保護之對象，本選項敘述錯誤。\n(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本即為信賴保護原則自身之要件，而非比例原則之問題，本選項敘述錯誤。\n(D) 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係除去對人民不利之效果，人民就該不利狀態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信賴基礎，須有國家之行為；要件二信賴表現，人民須已因信賴而為財產處置或生活安排；要件三信賴值得保護，須無詐欺、脅迫、賄賂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等情形。三者具備始受保護。\n【記憶點】信賴保護保護人民，而且只在對人民有利的狀態要被拿走時才發動。","要件拆解：信賴保護原則在實定法上的具體化，最典型者為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其下兩款分別是公益重大危害與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由此可見，撤銷限制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受益人，負擔處分之撤銷自無適用餘地。\n消極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所列三款情形，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明知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均使信賴不值得保護。選項所稱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屬比例原則問題，顯與本條之體系不合。\n及於法規變動：信賴保護原則並不以行政處分為限。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時，《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其後並設有補償機制，可見立法者對於既存有利地位之剝奪一貫採取保護態度；法規命令之修正在性質上同屬既存法秩序之變動，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所建立之法規變動信賴保護標準，程序規定之修正並不因其為程序事項而當然排除適用。\n易混淆條文對照：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前者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為核心，後者以《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為核心，二者的信賴保護機制與除斥期間規定並不相同，考生務必分開記憶。\n除斥期間的對照：撤銷權與廢止權雖然都受二年期間之限制，起算點卻不相同，一個自知有原因時起算，一個自原因發生後起算，這是命題者最愛設的陷阱之一。\n本題的分辨點：選項所稱程序規定之修正，語意上容易讓人聯想到程序從新原則，因而誤以為程序事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惟信賴保護所保護者為人民已形成之信賴表現，程序規定之修正同樣可能使人民既有之程序地位落空，故不宜一概排除，仍應回到三項要件逐一檢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租稅法規之變更、社會給付之調降、專門職業考試規則之修正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23",2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25",25,"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22",2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26",26,"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21",21,"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27",27,"甲依法向 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B 機關，然而 B…",[],{"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