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27",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27,"single","甲依法向 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B 機關，然而 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 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 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A":16,"B":17,"C":18,"D":19},"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得聲明不服","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管轄權爭議之解決程序，以及共同上級機關所為指定管轄決定之救濟可能性。\n【正解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由 B 機關管轄，該決定即屬同條所稱依本條所為之指定管轄決定，甲對之不得聲明不服，自不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問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指定管轄之決定既不得聲明不服，即無從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本選項敘述錯誤。\n(B) 課予義務訴訟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遭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為前提，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亦無此一途徑，本選項敘述錯誤。\n(C) 一般給付訴訟以公法上財產給付或非財產上給付為對象，且指定管轄之決定既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敘述錯誤。\n(D) 依前開規定，人民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A、B 兩機關就同一申請案之管轄權發生爭議；要件二，甲向共同上級機關 C 申請指定管轄；要件三，C 機關依本條作成指定管轄決定。三者該當，即生不得聲明不服之效果。\n【記憶點】指定管轄是機關之間的內部分工決定，人民只能等實體決定出來再爭。","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分四項處理管轄權爭議。第 1 項處理機關間之爭議由誰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這一項給了人民一把鑰匙，讓程序不致因機關互推而停擺，並課予受理機關十日之決定期限。第 3 項處理決定前之緊急臨時處置，第 4 項則封閉對指定結果之爭訟。\n立法理由與體系：指定管轄之決定，其內容僅在確定由哪一個機關受理，並未就人民申請之補助本身作成准駁，對人民權利義務尚未直接發生規制效果；人民真正的權益，會在受指定機關作成實體決定時才受影響，屆時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爭執即可。立法者因此明定不得聲明不服，以避免程序在管轄爭議階段即被拖延。\n本題的陷阱：三個錯誤選項分別對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命題者要考生先辨明訴訟種類，再回到條文字面。實則只要讀到《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4 項，三種訴訟種類的討論都不必展開，這是條文題典型的解法順序。\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處理的是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之管轄競合，其解決順序為由受理在先者管轄；本條處理的則是機關互相推諉或互爭之管轄爭議，二者的事實前提相反，考生常會記混。\n本題的陷阱二：題目刻意鋪陳 A、B 兩機關互相推諉的過程，讓考生把注意力放在補助申請的實體爭議上；實則甲的補助申請尚未經任何機關作成准駁，所謂救濟途徑在這個階段根本還沒有標的。\n程序經濟的考量：管轄爭議若允許逐級爭訟，人民的實體申請將被無限期擱置。立法者因此以不得聲明不服換取程序之迅速推進，並以《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緊急臨時處置機制，處理決定作成前可能發生之重大損害，兩者是一組配套設計。\n另一個容易混淆之處：不得聲明不服所指者，是對指定管轄這一個決定本身；受指定機關日後就補助申請作成之准駁，仍為得爭訟之行政處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行政處分之定義、程序行為之可爭訟性、以及行政罰法上數機關管轄之順序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26",26,"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28",28,"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25",25,"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29",29,"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24",24,"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30",30,"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5 萬…",{"id":50,"number":51,"stem":73},"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75,178944544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