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3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101-031",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31,"single","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可能","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務人員之懲戒，包含懲戒責任之主觀要件、懲戒處分種類對政務人員之適用、審理中停止職務之性質，以及懲戒法庭之審級救濟。\n【正解理由】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採一級二審，懲戒案件由懲戒法庭第一審審理並為終局判決，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不服者，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其審級與程序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甲既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對第一審終局判決不服時，自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懲戒責任之成立，以被付懲戒人就其違法或失職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即不受懲戒處分（其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n(B) 休職係以具有職務等級之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政務人員並無休職之適用；對政務人員所得作成之處分種類另有規定（其處分種類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n(C) 懲戒案件審理中之停止職務，屬得依情形裁定之措施，並非審理時必須先行裁定之義務（其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n(D) 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為政務人員而受懲戒；要件二，懲戒法庭第一審已為終局判決；要件三，現行制度設有第二審之上訴途徑。三者該當，故甲得提起上訴。\n【記憶點】政務人員不能休職，但一樣走懲戒法庭一級二審的上訴途徑。","制度沿革：公務員之懲戒，在憲法上有明確的歸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懲戒因此不是行政權的自我糾正，而是司法權的作用；懲戒機關過去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後改制為懲戒法院，並自一審一級改為一級二審，被付懲戒人因此取得上訴的機會。這一項改制正是本題的考點所在。\n懲戒與懲處的分工：懲戒屬司法權，由懲戒法庭審理；懲處則屬行政權，由服務機關依考績法規為之。二者的作成主體、程序與救濟途徑都不相同，卻常被考生混為一談。懲處作成後，公務人員循復審或申訴途徑救濟；懲戒判決不服者，則走懲戒法庭的上訴途徑。本題問的是後者，因此考生必須先把兩個系統分開，才不會誤以為政務人員的懲戒案件要回到行政體系內部處理。\n政務人員的特殊性：政務人員無官等職等，亦無考績法規之適用，因此以職務等級為基礎所設計的處分種類，對政務人員在性質上即無從施行；本題選項所稱之休職，即屬此類（其處分種類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n停止職務的性質：懲戒案件審理中之停止職務，目的在防止被付懲戒人繼續執行職務致生流弊，屬程序上的保全措施，其發動與否需視個案情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由此可見停職須有法律依據，而不是審理時的當然效果。\n本題的定位：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公務員懲戒制度本身，考生宜把懲戒事由、處分種類、停止職務與審級救濟四個環節分開記憶，並注意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在處分種類上的差異。\n與刑事責任的關係：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犯罪與懲戒事由，二者的追究程序各自獨立，刑事判決之結果對懲戒程序固有事實上的影響，但並非當然拘束懲戒法庭之認定。政務人員因政治責任而去職，與因懲戒而受處分，也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屬政治過程，後者屬司法程序。\n主觀要件的意義：懲戒制度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務紀律，而非單純追究結果；因此行為人若對於違失結果既無故意亦無過失，即欠缺可非難性，自不應課予懲戒處分。這一點與行政罰上的責任條件要求一致，考生可以互相對照記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法官、檢察官之個案評鑑與職務監督、懲戒與刑事程序之併行，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101-030",30,"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101-032",32,"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101-029",29,"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101-033",33,"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101-028",28,"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101-034",34,"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9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