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33",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33,"single","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處分","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處分，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主管機關應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2 年內行使撤銷權","主管機關於撤銷前如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起算點，以及作成處分前陳述意見機會之對象範圍。\n【正解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所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者，限於處分之相對人。本件許可處分之相對人為受核發許可之外國人，受看護者並非該處分之相對人，主管機關於撤銷前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因此違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件許可處分自始不符合法定要件，屬違法處分，其除去應循撤銷之途徑而非廢止，本選項敘述錯誤。\n(B) 撤銷後之效力並非一律自撤銷之日起發生，法律另設有溯及既往與另定失效日期之機制（其效力規定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以一律二字為絕對表述，敘述錯誤。\n(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起算點為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而非民眾檢舉調查時，本選項敘述錯誤。\n(D)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處分相對人為對象，受看護者非相對人，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撤銷之對象為對外國人核發之許可處分；要件二，該處分之相對人為該外國人；要件三，受看護者非相對人。故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違法。\n【記憶點】陳述意見給的是處分相對人，不是每一個受影響的人。","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射程有三個限制。其一，限於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處分；其二，對象限於處分相對人；其三，已依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以及法規另有規定者，均得排除。本題把第二個限制設成陷阱，讓考生把事實上受影響的第三人誤認為程序參加人。\n例外規定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其下並以八款列出得省略之情形，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情況急迫、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以及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等。可見立法者在陳述意見這一環節上，設計了原則與例外的雙層結構。\n撤銷權之時間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把起算點定在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這是主觀起算；《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兩項並列可見，同一條之內就有主觀起算與客觀上限兩種設計，考生應分別記憶。\n撤銷與廢止的分工：撤銷處理的是違法處分，廢止處理的是合法處分；本件許可處分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違法，故應循撤銷，選項所稱應廢止即誤把二者對調。至於撤銷後的效力起點，法律另設有原則與例外（其效力規定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n本題的實務意義：外籍看護工之聘僱許可一旦被撤銷，受看護者的照顧安排確實會受到衝擊，但程序法上的相對人概念不因事實上的衝擊而擴張；第三人若要進入程序，須另循申請參加或利害關係人之途徑。\n本題的陷阱：四個選項分別踩在廢止與撤銷的對調、效力起點的絕對化、除斥期間起算點的位移，以及陳述意見對象的擴張上，形成一組完整的錯誤型錄。考生只要把撤銷與廢止兩套規定各自的要件、期間與效力列成對照表，這一族題型就不會再失分。\n程序保障的界線：陳述意見制度的功能，在於讓將受不利處分之人有機會影響決定的形成；把對象限於相對人，是為了讓程序在可操作的範圍內進行。至於事實上受影響的第三人，法律另設有參加程序與利害關係人提起救濟的途徑，並非全無保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之區辨、程序瑕疵之補正、以及違法處分撤銷後之信賴補償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32",32,"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34",34,"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31",31,"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35",35,"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30",30,"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36",36,"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75,1789445449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