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34",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34,"single","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之許可要件、附款之種類，以及附停止條件之處分於條件成就前的效力狀態。\n【正解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興建許可，自得為附款。其所附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同意為生效要件者，係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成就作為處分發生效力之前提，屬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前，該許可處分尚未生效，甲不得僅因處分合法送達即開始興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之成就作為處分生效之前提者，為停止條件，本選項敘述正確。\n(B) 依前開規定，本件許可為裁量處分，縣政府得為附款，本選項敘述正確。\n(C) 附停止條件之處分於條件成就前不生效力，送達僅使處分對外發生存在，甲仍不得開始興建，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n(D) 附款如獨立對相對人發生規制效果，實務見解承認相對人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裁量處分，得為附款；要件二，該附款以居民同意為生效前提，屬停止條件；要件三，條件未成就前處分不生效力。故甲不得於送達後即行興建。\n【記憶點】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才開始生效，送達不等於生效。","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把附款的許可要件分成兩種情形。有裁量權者，原則上即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或以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始得為之。本題事實明白寫出縣政府係依法裁量後核發，正是為了讓考生落在第一種情形。\n附款的種類：《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而《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為：「一、期限。」《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為：「二、條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為：「三、負擔。」其餘二款分別為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條件又分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前者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始生效力，後者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n本題的陷阱：命題者把送達與生效兩件事並列，考生若把行政處分之對外送達直接等同於效力發生，就會誤認選項所述為正確。實則送達解決的是處分何時對外存在的問題，而附停止條件之處分，其效力尚須待條件成就；在居民同意取得之前，甲若逕行興建，並無合法的許可作為依據。\n救濟的方式：附款與本體處分之關係，實務上區分為得單獨爭訟與不得單獨爭訟兩種情形。負擔因獨立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一般認為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條件、期限等與本體處分不可分者，則須連同本體處分一併爭執。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附款可分性所採之標準。\n易混淆制度對照：附款除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之許可要件外，其內容尚不得違背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其限制規定詳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一為門檻，一為界限。\n本題的另一層設計：四個選項分別檢驗附款的性質、許可、效力與救濟，等於把附款這個單元的四個角落各碰一次。作答時建議固定依這個順序自問：這是哪一種附款、機關有沒有權限附加、附加之後處分何時生效、相對人不服時能不能單獨爭執。\n與負擔的對照：負擔是課予相對人另一個獨立義務，處分本身立即生效，義務不履行時機關得依法廢止；停止條件則使處分暫時不生效力，條件不成就者處分即確定不生效。兩者對相對人的風險分配完全不同，本題把生效要件四個字寫進題幹，就是要考生辨認出停止條件而非負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負擔之不履行導致廢止、附款違法之效果、以及行政契約中相當於附款之約定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33",33,"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35",35,"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32",32,"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36",36,"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31",31,"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47,"number":48,"stem":72},"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id":51,"number":52,"stem":74},"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75,1789445449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