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35",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35,"single","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包括廢止前之陳述意見、廢止權之除斥期間、廢止之效力起點與信賴補償。\n【正解理由】廢止甲之執業執照，係剝奪甲既有權利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原則上即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起算點為廢止原因發生後，而非知有廢止原因時，本選項敘述錯誤。\n(B) 廢止執業執照屬剝奪權利之處分，作成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選項敘述正確。\n(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n(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以該二款情形為限，本件係因法定廢止事由而廢止，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業執照之廢止為剝奪權利之處分；要件二，甲為該處分之相對人；要件三，無法規另設之例外。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n【記憶點】廢止原則上向後生效（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得溯及既往）、二年從原因發生起算、補償只給第四款與第五款。","體系定位：《行政程序法》就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設計了一組完整的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其下五款分別為法規准許廢止、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附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以及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n時間限制的對照：廢止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屬客觀起算；而違法處分之撤銷權，則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屬主觀起算。同樣是二年，起算點卻一客觀一主觀，這是命題者最常設計的交錯陷阱，本題選項正是把兩者對調。\n效力起點：《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採原則向後失效、例外溯及既往的設計，溯及既往僅限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受廢止之情形。選項所稱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既非原則亦非例外，屬第三種不存在的答案。\n補償的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把補償限縮在第 123 條第 4 款與第 5 款兩種情形，理由在於這兩款都是因公益需要而剝奪人民既得利益，可歸責性不在受益人一方；本件甲係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無補償可言。《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並就補償之程序與請求期間設有準用規定。\n陳述意見的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其八款所列情形，如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情況急迫、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均屬例外；本題選項用原則上三個字，正好扣住原則與例外的關係。\n本題的實務背景：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執照，是其行使職業自由的法定前提；廢止執照對當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因此程序上的陳述意見機會格外重要。命題者以社會工作師為例，正是要考生把剝奪權利之處分與陳述意見義務連在一起。\n四個選項的錯誤型錄：第一個把廢止的起算點換成撤銷的起算點，第三個把向後失效換成溯及既往，第四個把補償的適用範圍無限擴張。三者的共同形狀，都是把一組相鄰規定的要件互相對調；破解之道就是把撤銷與廢止兩套規定並列成表，逐格核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撤銷與廢止之區辨、負擔不履行之效果、專門職業人員懲戒與執照廢止之併行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34",34,"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36",36,"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33",33,"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32",32,"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38",38,"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id":50,"number":51,"stem":73},"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75,178944544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