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4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40",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40,"single","甲公司設於 A 直轄市，在 B 縣境內刊登廣告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決定此違規案件裁罰機關之優先順序，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由 A 直轄市主管機關優先裁罰","由 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 B 縣主管機關協議定之","由處理在先之機關優先裁罰","由 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 B 縣主管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裁罰管轄之決定順序。\n【正解理由】依《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該項把管轄的決定排成三個順位：先看有無處理在先之機關，其次由各該機關協議，最後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甲公司設於 A 直轄市而在 B 縣境內刊登廣告，兩地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自應由處理在先之機關優先裁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管轄之決定並非以行為人營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優先，本選項敘述錯誤。\n(B) 協議定之為第二順位，僅於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時始適用，本選項敘述錯誤。\n(C) 依前開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優先管轄，本選項敘述正確。\n(D)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為第三順位，僅於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始適用，本選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公司之行為為一行為；要件二，所違反者為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要件三，A 直轄市與 B 縣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三者該當，即依第一順位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n【記憶點】處理在先優先，其次協議，最後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條文的四項結構：《行政罰法》第 31 條分四項處理裁罰管轄。第 1 項處理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情形；《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n本題的定位：題幹寫的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未指出數個義務，故落在第 1 項，而不是第 2 項的最高罰鍰額標準。考生若把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判準對調，就會誤選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或由某一地方主管機關優先。\n與行政程序法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處理的是一般行政程序上的管轄競合，其原則同樣是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二法的設計方向一致，都是先以客觀的先後順序解決，再退而求助於協議與上級指定。\n第 4 項的配套：管轄一經確定，其他原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非完全退場，仍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移送資料，裁處機關則須於調查終結前通知；這是為了避免證據流失與重複調查。實務上跨轄區的廣告違規案件，正是靠這一項維持行政效率。\n為什麼以處理在先為第一順位：裁罰管轄的競合，最需要的是一個客觀、不必再經協商即可判定的標準。處理在先是一個可以用卷宗紀錄直接證明的事實，既避免機關互推，也避免人民被重複裁處；協議與上級指定都需要時間，因此被排在後面。\n本題的陷阱：題幹刻意寫出甲公司設於 A 直轄市，讓考生誤以為營業所在地或層級較高者優先。實則《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就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的情形，排的是處理在先、協議、共同上級機關指定這三個順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裁處權時效、共同違法之數行為人分別處罰、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合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39",39,"關於行政罰，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41",41,"下列何者為行政主體？",{"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38",38,"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43",43,"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