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43",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43,"single","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A":16,"B":17,"C":18,"D":19},"下命處分之執行力","行政執行法中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政訴訟法上之停止執行","行政執行法中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比較四種執行用語涵蓋的範圍，以行政訴訟上停止執行的客體最寬。\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這一項把停止執行的客體同時列到效力、執行與程序續行三個層次，其中效力一項涵蓋處分所生的法律效果，不以有金錢給付或行為義務可供實現為前提，也不以已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所指涉的執行概念最寬，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下命處分之執行力，指該處分本身得作為執行名義的效力，涵蓋範圍限於該處分所課的義務，不及於處分效力的其他面向。\n(B)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只是其中一類，範圍最窄。\n(C)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所列的停止對象包含效力、執行與程序之續行，涵蓋面最大，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n(D) 行為義務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設計，是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為之，同樣只是《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列類型的一支。\n【涵攝步驟】要件對照上，先問各選項所稱的執行以什麼為對象：(A) 以該下命處分所課的義務為對象；(B) 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對象；(D) 以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對象；(C) 則以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與程序續行為對象。前三者的對象都是義務，而 (C) 的對象直接涵蓋處分效力本身，範圍因此最廣。\n【記憶點】本題比較的是四個用語各自的對象；停止執行的對象一路寫到效力，在這四個選項裡涵蓋面最大。","條文沿革上要先交代一件事：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的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而本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因此所引條文以考試當日施行中的內容為準。\n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這是原則。停止執行是例外，而例外一旦成立，其射程由同法第 116 條第 5 項界定，該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把效力列在最前面，意義在於：即使處分還沒有進入任何執行程序，也可以先讓它的法律效果不發生作用。這正是它比其他三個選項寬的原因。\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條把行政執行分成幾個類型，而選項 (B) 與 (D) 各自落在其中一個類型上，兩者是並列關係，不是包含關係。至於下命處分的執行力，屬於行政處分效力理論的一環，與《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的強制執行是不同層次的概念：前者說明處分為什麼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後者說明國家用什麼方法去實現它。\n行為義務執行的完整樣態，見於《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把這一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2 條併讀，可以看出行政執行的三個支脈各有自己的程序設計：金錢給付義務走移送行政執行分署的程序，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機關以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為之，即時強制則不以先有義務為前提。三個支脈都以實現義務或排除危害為目標，射程因此被義務的內容框住。\n反觀《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的停止執行，它的射程不是由義務界定，而是由處分本身的效果界定。這就是本題所謂概念範圍最廣的實質理由：其他三者要先有一項義務可供實現，停止執行則連義務都還沒進入實現階段就可以介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停止執行與《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的假處分並列，問哪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適合哪一種訴訟類型；也常單獨考停止執行的要件，例如是否須有難於回復的損害、是否須有急迫情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44",44,"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41",41,"下列何者為行政主體？",{"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45",45,"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40",40,"甲公司設於 A 直轄市，在 B 縣境內刊登廣告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規定，關…",{"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46",46,"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第 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75,178944544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