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45",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45,"single","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上聽證的發動事由、應經聽證的事項，以及經聽證處分的救濟。\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該條把發動事由並列為兩款，除法規明文規定外，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認為有必要時同樣可以舉行，因此把舉行聽證的義務綁死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把行政機關自認有必要也列為舉行聽證的情形，敘述與該條文字不合，是本題要選出的錯誤選項。\n(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並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其確定裁決須經公開及聽證程序，敘述正確。\n(C) 《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柱句規定：「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敘述正確。\n(D)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當事人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對照：把四個敘述逐一放回條文。(A) 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該條所列情形不以法規明文為限，敘述落空；(B) 對應同法第 164 條第 1 項，題目所述的重大公共設施設置落在該項第一個要件之內；(C) 對應同法第 156 條，題目所述的公告方式與該條柱句一致；(D) 對應同法第 109 條，題目所述的免除訴願與該條文字一致。\n【記憶點】《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把發動事由並列成兩款，其中一款是行政機關自己認為有必要，這一款正是本題 (A) 漏掉的部分。","要件拆解上，《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的兩款要分開理解。第一款把聽證義務繫於個別法規的明文，屬於羈束的情形；第二款則把發動權交給行政機關的判斷，屬於裁量的情形。兩款並列的結果是：法規沒有明文時，機關仍可以舉行聽證，而不是不得舉行。考生常把應舉行與得舉行混為一談，本題 (A) 正是踩在這個混淆上。\n易混淆條文對照：聽證與陳述意見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密度。《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處理的是陳述意見，程序較為簡略；聽證則有主持人、預備聽證、當事人到場辯明等完整設計，並在《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把聽證結果的拘束力寫明。\n制度上的連動關係值得一併記住：因為聽證程序的密度已經接近準司法的審查，所以《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才把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免除掉，讓當事人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這條規定不是給當事人的優惠，而是避免同一件事在行政體系內被重複審查兩次。\n計畫確定程序是聽證制度中密度最高的一種。《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這一項的三個前提要件是：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涉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的權限。三者齊備時，確定計畫的裁決不但要經聽證，還會產生集中事權的效果，也就是由一個裁決取代原本分散在各機關的許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所定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的規定，與第 156 條的公告義務併在一起問；也常考聽證主持人的職權、預備聽證的功能，或把計畫確定程序的集中事權效果單獨拉出來測驗。作答時可以記住一組對照：法規命令的聽證得舉行，計畫確定的裁決則應經聽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44",44,"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46",46,"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第 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43",43,"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47",4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48",48,"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id":46,"number":47,"stem":71},"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id":50,"number":51,"stem":73},"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第 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75,178944544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