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48",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48,"single","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A":16,"B":17,"C":18,"D":19},"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處分，向考試院提起之訴願","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願程序與相當於訴願程序的判別，重點在律師懲戒覆審的性質。\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依該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行使者，性質上屬於司法權中的懲戒審判權，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即屬終審裁判，不是行政機關的訴願決定，因此該覆審程序不是訴願程序，也不是相當於訴願的程序。相對地，會計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的意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落在《訴願法》第 4 條所列管轄，其第 7 款為：「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屬典型的訴願程序。\n(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考試院所屬機關，不服其處分向考試院提起訴願，同樣落在《訴願法》第 4 條所列管轄的第 7 款，主管院即考試院，屬訴願程序。\n(C) 律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屬懲戒審判，其決議相當於終審裁判而非訴願決定，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n(D) 會計師懲戒覆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的意旨，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n【涵攝步驟】要件一，作成決定者是行政機關或行使審判權的組織→(A)(B)(D) 為行政體系內的機關，(C) 為行使懲戒審判權的委員會；要件二，該決定之後的救濟途徑→(A)(B)(D) 之後接行政訴訟，(C) 之後不再有行政訴訟；要件三，是否具訴願的實質功能→(D) 具備，(C) 不具備。\n【記憶點】律師懲戒的覆審在本題被定位成懲戒審判的終局，會計師懲戒的覆審則被定位成相當於訴願，兩者的落點不同。","要件拆解上，判斷一個程序是否相當於訴願，可以拆成三個層次：作成決定的組織是否隸屬行政體系、該程序是否具有由上級或平行機關再審查下級決定的功能、以及該決定之後是否還接得上行政訴訟。三個層次都肯定時，即使名稱不叫訴願，也會被認為相當於訴願；反之，若該組織行使的是審判權，其決定本身已是終局，就沒有再接行政訴訟的空間。\n易混淆制度對照：《訴願法》所建立的是普通的訴願制度，而個別法律常另設名為復審、申訴、異議、覆審的先行或救濟程序。公務人員的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設計，性質上相當於訴願，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而律師懲戒的覆審則因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將懲戒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審判權的組織，走上完全不同的路。兩者名稱相近，落點卻相反，這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n制度理由上，之所以要區分，是因為行政訴訟的功能是審查行政權的行為。若某個決定本身已是司法權的終局判斷，再讓行政法院審查一次，等於由一個審判權去審查另一個審判權，體系上並不相容。\n訴願管轄的一般規則值得一併掌握。《訴願法》第 4 條柱句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其第 8 款為：「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把第 7 款與第 8 款併看，可以整理出中央層級的兩層結構：對部會層級的處分，向其主管院提起；對院層級的處分，則向原院提起，因為其上已無更高的行政機關。選項 (B) 之所以仍屬訴願程序，正是因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組織上隸屬考試院，適用的是第 7 款而不是第 8 款。\n訴願決定之後的出口也可以拿來檢驗某個程序是否相當於訴願。《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是相當於訴願的程序，其決定之後都應該接得上行政訴訟；而律師懲戒覆審的決議之後並不接行政訴訟，這個結構上的差異，正好與前述定性互相印證。\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公務人員的復審、申訴與再申訴、教師的申訴與再申訴、專門職業人員的各種懲戒覆審並列，要求指出哪一個相當於訴願；也會反過來問，某項決定之後應循訴願或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作答時先問作成者行使的是行政權還是審判權，通常就能定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47",4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49",49,"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46",46,"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第 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50",50,"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45",45,"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51",51,"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