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5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50",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50,"single","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如甲另又憂心爭訟過久，自己工廠勢必不支倒閉時，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A":16,"B":17,"C":18,"D":19},"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停止執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上暫時權利保護的類型選擇，重點在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n【正解理由】甲要的是在爭訟終結前先由法院命主管機關暫時提供紓困貸款，這是在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上先形成暫時狀態，而不是保全將來的金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同法第 29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正好對應甲的需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保全的是將來對他造財產的執行，與甲要求機關先為給付的方向相反。\n(B)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n(C) 假執行是使尚未確定的給付判決先行執行的制度，前提是已有本案判決；甲尚未取得判決，無從聲請（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D)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停止執行針對的是已作成處分的效力或執行，而本件是申請遭拒的課予義務爭議，沒有可停止的執行內容。\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是；要件二，有無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必要→工廠面臨倒閉，符合；要件三，所求內容是保全執行或形成暫時狀態→要求機關先為給付，屬後者；要件四，有無停止執行可資利用→無。\n【記憶點】要保全將來對他造財產的執行就走假扣押，要在爭執的法律關係上先取得暫時狀態就走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本題甲的請求落在後者。","條文沿革上先註明：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其所屬修正條文於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後另經命令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考試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所引內容以考試當日施行中者為準。\n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把假處分分成兩種。《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這是保全型的假處分，目的在維持現狀；同法第 298 條第 2 項則是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目的在主動形成一個過渡的法律狀態。兩者的分野是：前者防止現狀被破壞，後者容許法院先給付、先容許、先命令。本題甲要的是後者，因為維持現狀等於讓工廠倒閉。\n易混淆條文對照：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與停止執行的關係，由《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劃定，該條規定：「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這是一條互斥規定，用意在避免兩套暫時權利保護重疊。判斷的關鍵在爭訟型態：撤銷訴訟針對已作成的負擔處分，走停止執行；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針對機關的不作為或拒絕，沒有可供停止的執行內容，走假處分。本題主管機關是拒絕申請，屬後者。\n制度理由上，暫時權利保護要解決的是等待判決期間的時間差。若不許法院先命給付，即使將來勝訴，工廠已經倒閉，判決對當事人不再有意義。這也是《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3 項容許命先為一定給付的原因。\n停止執行的原則規定，見於《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這一項所預設的情境，是已經存在一個對人民不利、且正在或即將被執行的處分。本題主管機關作成的是拒絕給予貸款的決定，它並不課予甲任何義務，也沒有任何執行內容，因此即使把這一項搬過來也無從適用。這個落差是選項 (D) 被排除的實質理由，而不是單純因為條文沒有寫。\n聲請假扣押後的後續義務也常被一併命題。《行政訴訟法》第 295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它說明保全程序是附隨於本案的，不能長期單獨存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假扣押、保全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四者並列，要求配對訴訟類型；也常單獨考《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的互斥關係，或問聲請假扣押後未於期間內起訴的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49",49,"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51",51,"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48",48,"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52",52,"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47",4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53",53,"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