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53",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53,"single","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A":16,"B":17,"C":18,"D":19},"主管機關以甲之資格不符，當場駁回其申請","甲因申請遭駁回，要求返還已繳納之申請費用而遭拒","甲於辦理申請時與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甲請求長官對該承辦人員予以懲處遭拒","甲離開機關時，於門口臺階不慎踩空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一申請事件衍生的四種爭議，各自落在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的審判權。\n【正解理由】甲離開機關時在門口臺階跌傷而請求損害賠償，所主張者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的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把國家賠償訴訟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因此原則上屬民事法院的審判權範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主管機關以資格不符當場駁回申請，是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拒絕處分，甲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屬行政法院的審判權（其程序詳見《訴願法》相關規定）。\n(B) 請求返還已繳納的申請費用，所主張者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公法上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n(C) 請求長官對承辦人員予以懲處，涉及的是機關內部的人事監督權，人民對他人受懲處與否並無公法上請求權，此類爭議不因遭拒而轉為民事事件。\n(D) 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民事法院審理，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權基礎為何→(D) 為國家賠償請求權；要件二，該請求權所依附的法律有無指定審判權→《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指向民事訴訟法；要件三，有無合併請求的例外→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已依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而本題甲並無可資附帶的行政訴訟，故回到民事法院。\n【記憶點】國家賠償訴訟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走民事訴訟程序，只有在已有行政訴訟可資合併請求時，才會落到行政法院這一格。","要件拆解上，《國家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請求設計了一條完整的路徑。首先是協議前置，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接著是起訴要件與重複起訴的禁止，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該項本文列出得起訴的三個時點，但書則處理與行政訴訟附帶請求的競合。最後才是程序法的指引，同法第 12 條把訴訟程序交給民事訴訟法。三段合起來，構成本題判斷審判權的完整依據。\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這一條是國家賠償走行政法院的唯一入口，而它的前提是本來就有一個行政訴訟繫屬。換句話說，國家賠償請求並非不能由行政法院審理，而是必須依附在既有的行政訴訟上。本題甲跌傷的事實與紓困申請的准駁沒有同一原因事實的連結，因此沒有依附的對象。\n第二個對照是選項 (B) 與 (D) 的分野。兩者都是財產上給付，但前者的請求權基礎是公法上不當得利，屬公法關係；後者的請求權基礎是國家賠償，雖然同屬公法責任，卻被《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明文導向民事訴訟程序。這說明審判權的分配未必完全跟著法律關係的性質走，法律另有指定時，以指定為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考協議前置未踐行的效果、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的重複起訴禁止；也常把公法上不當得利與國家賠償並列，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兩者的審判權不同。另一個常見的變化，是把跌傷的地點改成機關委外管理的場所，此時應回到《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規則，先確定應以設置管理機關或委託機關為對象，再依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提出書面請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52",52,"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54",54,"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 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墩致該橋斷裂…",{"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51",51,"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55",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50",50,"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56",56,"有關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 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75,178944544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