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54",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54,"single","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 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墩致該橋斷裂，甲隨車跌落溪底而死亡。事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如甲之家屬主張 A 機關因該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為 A 機關得拒絕賠償且可成立之理由？",{"A":16,"B":17,"C":18,"D":19},"損害賠償只有被害人可以請求，而被害人甲已死亡","該橋非屬公共設施","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本案並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以及機關得據以拒絕賠償的理由。\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核心要件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本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的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都會被沖垮，代表該橋已符合當時應有的安全性，欠缺這個要件即不成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被害人死亡時，其遺屬得依法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請求權人的範圍依民法認定，以被害人已死亡為由拒絕賠償不能成立。\n(B) 由機關管理、供公眾通行的橋樑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的公共設施，以該橋非公共設施為由拒絕賠償與事實不合。\n(C)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是責任成立要件，本題該要件不具備，此一拒絕理由可以成立，這是本題要選出的選項。\n(D) 故意或過失是《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公務員責任的要件，而同法第 3 條第 1 項並未把它列為要件，以無公務員故意過失為由拒絕賠償，對公共設施責任而言並非可採的理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物是否為公共設施→是；要件二，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依調查結果，任何堅固橋墩都會被沖垮，欠缺不存在；要件三，有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有；要件四，欠缺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因要件二不成立而無從討論。四個要件中斷在第二個，責任因此不成立。\n【記憶點】公共設施責任的成敗押在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這一格，本題的調查結果把這一格填成否定。","要件拆解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責任並不以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它問的是設施客觀上是否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這種責任型態在考試上常被稱為無過失責任，但更精確的說法是：歸責的對象從人的行為移到物的狀態。因此，機關要免責，就必須證明設施本身沒有欠缺，或損害與欠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而不是證明自己沒有過失。\n易混淆條文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把這一項與第 3 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兩種責任基礎的分工：前者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為中心，要件包含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自由或權利，而其後段另處理怠於執行職務的不作為型態；後者以公共設施的狀態為中心，要件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本題 (D) 之所以不成立，正是因為它把前者的要件搬到後者上。\n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也隨責任基礎而異。《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題該橋由 A 機關管理，A 機關即為賠償義務機關，這也是甲之家屬應向其提出書面請求並進行協議的對象。\n第二個對照是免責與減免的界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處理的是自然公物與冒險活動，與本題橋樑遭洪水沖垮的情形不同，不可互相援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路面坑洞、行道樹倒塌、公園設施老舊、河川高灘地開放使用為題材，測驗欠缺的判斷標準；也常把不可抗力與設置管理欠缺並列，問機關能否以天災免責。答題的關鍵在於：天災本身不是免責事由，真正的免責理由是設施在當時的技術水準下並無欠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53",53,"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55",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52",52,"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56",56,"有關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51",51,"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57",57,"有關國際法上政府承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