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6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61",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61,"single","依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其簽訂應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無須經外交部同意","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及協定簽訂之主辦機關、立法院之參與程序，以及約本文字之規定，題幹問的是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及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但條約及協定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依此，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固得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然其前提是已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A) 卻謂無須經外交部同意，把但書所設之同意要件整個略去，與條文不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排除事由，除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外，尚須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A) 漏掉後一個要件。\n(B) 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6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與 (B) 之敘述相符。\n(C) 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與 (C) 之敘述相符。\n(D) 正確：《條約締結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與 (D) 之敘述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條約或協定之簽訂事務；要件二，其內容具專門性或技術性；要件三，須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A) 所描述之情形具備前二個要件，卻明白排除第三個要件，故其敘述與條文不合。\n【記憶點】專門性、技術性條約得由各部會主辦，但外交部或行政院的同意這一關不能省。","《條約締結法》為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專法，本題考試日為 112 年 8 月 5 日，適用者即為此一版本。其規範對象為條約及協定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n要件拆解上，《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文設原則、但書設例外，而但書是複合要件：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且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命題者把但書中以連接詞所串起的第二個要件抽掉，就是本題 (A) 的陷阱所在。另《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可見第 1 項處理主辦機關之分工，第 2 項處理代表權之授與，兩項的規範對象不同。\n易混淆條文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惟《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一、經法律授權簽訂。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故條約案並非一律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須未具條約或公約名稱、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且該當上開三款之一者，始改為報請行政院備查並送立法院查照，此係附有要件之例外。另《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兩者所定期間同為三十日，並列供對照。\n《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該項所稱前項條約，指同條第 1 項所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依該項程序辦理之條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條約締結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該項與《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同樣以專門性、技術性為要件，兩處可一併記憶。此外，國際書面協定之性質認定本身亦為考點，其性質發生疑義時，《條約締結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辦機關認定之。」考生宜逐條記憶主辦機關、程序期間，以及各條但書所設之要件，避免在選項中被交叉替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60",60,"關於國際法對個人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62",62,"關於沿海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大陸礁層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59",59,"有關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63",63,"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甲國僅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乙國則僅加入經…",{"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58",58,"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64",64,"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