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65",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65,"single","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庭管轄權不包括國家以外的實體","法庭管轄權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外其他協定所生之爭端","法庭得為防止嚴重損害海洋環境，規定具有拘束力之臨時措施","法庭得依職權裁定締約國應迅速釋放被扣留之船舶與船員，無待爭端方之提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海洋法法庭之管轄範圍、臨時措施之權限，以及迅速釋放船舶與船員程序的發動方式。\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爭端解決之規定：法庭在對本案管轄權初步認定之後，得於裁判前規定其認為適當之臨時措施，以保全爭端各方之權利或防止對海洋環境之嚴重損害，而該臨時措施對爭端各方具有拘束力（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C) 之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法庭之管轄不以國家為限，公約所設之海底爭端分庭得受理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以及自然人或法人等實體所涉之爭端。\n(B) 錯誤：除公約本身所生之爭端外，其他協定若載有將爭端提交該法庭之條款，法庭對依該協定提交之爭端亦有管轄。\n(C) 正確：防止海洋環境遭受嚴重損害，是公約明白列為得規定臨時措施的目的之一，而臨時措施具有拘束力，並非單純之建議。\n(D) 錯誤：迅速釋放程序須由船旗國或以其名義提出請求，並以扣留國未在合理期間內依保證金釋放為前提，法庭不依職權發動。\n【涵攝步驟】本題就法庭之四個面向逐一檢驗：管轄主體是否限於國家、管轄依據是否限於公約、臨時措施之目的與效力，以及迅速釋放之發動方式，(C) 是唯一與制度相符者。\n【記憶點】臨時措施可以為了海洋環境而下，而且有拘束力；迅速釋放則要有人來聲請。","國際海洋法法庭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設的常設司法機構，其特色可以用三組對照來記。\n第一組是管轄主體。一般國際司法機構以國家為當事人，而本法庭的海底爭端分庭是罕見的例外：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締約國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能成為當事方。這是因為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本來就由企業實際承擔，若把爭端限於國家間，制度即無法運作。本題 (A) 忽略了這一層。\n第二組是管轄依據。除公約自身所生爭端外，其他國際協定若規定將爭端提交本法庭，法庭亦得受理；實務上已有數個漁業與海洋環境協定作此安排。本題 (B) 把管轄依據限縮為公約，方向有誤。\n第三組是兩種特別程序。臨時措施程序的目的有二：保全爭端各方的權利，以及防止對海洋環境的嚴重損害；後者是海洋法上的特色，因為海洋環境的損害往往不可回復，等到本案判決常已來不及。臨時措施一經規定即拘束爭端各方，而非勸告性質。迅速釋放程序則是為了平衡沿海國的執法權與船旗國的航行利益：船舶與船員被扣留而扣留國未依合理保證金釋放時，船旗國得聲請法庭裁定釋放；其發動繫於聲請，法庭並不主動為之。本題 (C)(D) 分別扣住這兩種程序。\n本題的分辨點在公約與法庭規約本身（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而非我國國內法。最後補充爭端解決的整體架構：公約要求締約國先以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未能解決時始進入強制程序，而締約國得在簽署或批准時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別仲裁法庭其中之一；未作選擇者，視為接受仲裁。理解這一層，才知道本法庭並非唯一途徑，也才不會把公約下的爭端一律往本法庭送。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還包括海底爭端分庭對開發契約爭端的專屬管轄，以及公約允許締約國就劃界、軍事活動等事項作出排除聲明的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64",64,"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66",66,"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63",63,"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甲國僅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乙國則僅加入經…",{"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67",67,"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62",62,"關於沿海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大陸礁層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68",68,"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id":47,"number":48,"stem":72},"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stem":74},"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75,178944544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