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6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101-066",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66,"single","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 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 A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 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 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 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案件之定性應依何國法為之，以及外國法人內部事項之準據法。\n【正解理由】定性是我國法院決定系爭問題屬於何種法律關係、進而找出應適用之選法規則的前置作業，通說與實務認為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為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 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定性之準則即屬依法理處理的事項。本件 A 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所爭執者為董事之解任與法人機關之組成，依我國法應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定性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將系爭問題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人及其內部事項之選法規則定其準據法，兩個步驟的順序與依據都正確。\n(B)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該條所處理者為遺產如何歸屬於繼承人，而本件所爭執者為丁之董事職位是否有效解任，定性為繼承並不合致。\n(C) 錯誤：定性所依據者為法庭地法而非英屬開曼群島法，(C) 之定性依據錯誤。\n(D) 錯誤：(D) 有兩處錯誤：定性不依英屬開曼群島法，且本件之爭點亦非繼承。\n【涵攝步驟】步驟一，由我國法院依我國法定性；步驟二，爭點為董事解任與機關組成，屬法人內部事項；步驟三，依法人內部事項之選法規則，以該外國法人之本國法為準據法。\n【記憶點】定性看法庭地法，法人內部事項看法人的本國法。","本題把國際私法總論的定性問題與各論的法人準據法綁在一起考，是難度較高的題型。\n定性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同一組事實往往可以掛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上：本件若定性為繼承，連結因素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若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連結因素就變成法人之本國法，兩者指向的法律可能完全不同。定性的標準，學說上有法庭地法說、準據法說與比較法說，我國通說採法庭地法說，理由是選法規則本身是法庭地的法律，其概念自應依法庭地法解釋，否則會陷入先有準據法還是先有定性的循環。本題 (C)(D) 就是把定性依據換成外國法而設的陷阱。\n定性完成後，才輪到條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該條以列舉方式把法人的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社員之入社退社、機關與組織、代表人與代表權之限制、章程之變更、解散清算等事項一併交由法人之本國法規範，本件所爭執之董事解任即落在其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董事得否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亦同屬此列。\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依我國法設立之分支機構，與第 14 條處理外國法人本身之內部事項，兩者的規範對象並列如上。本題之 A 公司係於英屬開曼群島設立，並非依我國法設立之分支機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定性與反致的先後關係、法人本國法之判斷標準採設立準據法主義或本據地主義，以及公司內部爭議與繼承爭議在訴訟上競合時的處理。本題之分辨點有一半落在定性此一學理問題上，單看條文字面並不足以分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101-065",65,"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101-067",67,"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101-064",64,"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101-068",68,"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101-063",63,"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甲國僅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乙國則僅加入經…",{"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101-069",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75,178944544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