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67",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67,"single","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 C 國，不料丙在 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 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 C 國法","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囑撤回之方式應適用何國法，亦即遺囑撤回之實質準據法與方式準據法的選擇連結。\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甲男為 A 國人，撤回時之本國法即 A 國法。至於撤回之方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柱句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1 款規定：「一、遺囑之訂立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2 款規定：「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第 3 款規定：「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甲男在 C 國以自書遺囑撤回先前之公證遺囑，C 國既是該撤回行為之訂立地，亦是甲男死亡時之住所地，故其方式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A 國法為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C 國法則同時是撤回行為之訂立地法與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二者依前開規定均得適用。\n(B) 錯誤：B 國為甲男舉家遷居前之定居地，於撤回時既非其本國，亦非其死亡時之住所地；我國法在本件亦不在前開連結因素所指之列。\n(C) 錯誤：C 國法固得適用，惟 B 國法不在前開連結因素所指之列，兩者並列即有錯誤。\n(D) 錯誤：A 國法固得適用，惟甲男非我國人，我國亦非撤回行為之訂立地或其死亡時之住所地，我國法不在得選擇之列。\n【涵攝步驟】要件一，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為 A 國；要件二，撤回行為之訂立地為 C 國；要件三，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亦為 C 國；三者相加，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n【記憶點】遺囑撤回的實質看撤回時本國法，方式再加上訂立地法與死亡時住所地法。","本題的關鍵在於把遺囑相關的四個問題分開：遺囑之成立、遺囑之效力、遺囑之撤回，以及前三者的方式。\n《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與同條第 2 項所定之撤回相對照，可以看出立法者刻意把時點分開：成立看成立時，撤回看撤回時。本題正是利用這個時間差設題——甲男作成公證遺囑時定居 B 國，撤回時已遷居 C 國，而其國籍始終是 A 國，故不論成立或撤回，本國法都是 A 國法，B 國與 C 國則分別扮演住所地的角色。\n方式的部分另有寬鬆化的設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這是方式問題的一般規定，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則是遺囑及其撤回方式的特別規定，兩者並列可見立法政策一致：盡量使方式有效，以免因形式瑕疵而使遺囑人的最終意思落空，學理上稱為有利於方式有效原則。\n要件拆解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的三款是選擇性連結，任一款成立即可，而非累積要件；其中第 3 款以遺囑有關不動產為前提，本題並未涉及不動產，故實際可用者為第 1 款與第 2 款。本題把訂立地與死亡時住所地都設在 C 國，就是要讓考生確認同一個 C 國法可經由兩條路徑取得適用資格。\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撤回之效力與撤回之方式的區別、共同遺囑之準據法，以及遺囑與繼承準據法的分工——遺囑處理的是意思表示本身，遺產如何分配則另依繼承之準據法。最後補一個實務上容易混淆的層次：方式有效與否，與遺囑內容能否發生效力，是兩個獨立的問題。本題只問撤回之方式，故僅需檢驗形式面的連結因素；至於撤回後原公證遺囑所指定之應繼分是否回復、丙得否再就該部分主張權利，則屬遺囑效力與繼承的範疇，須另依各該問題之準據法判斷，不可一併以方式準據法處理。作答時務必先讀清楚題目問的是成立、效力、撤回，還是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66",66,"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68",68,"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65",65,"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69",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64",64,"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70",70,"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id":46,"number":47,"stem":71},"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75,178944544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