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101-069",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69,"single","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 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 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適用中華民國法","適用加州法","適用紐約州法","適用安大略省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之準據法，以及被繼承人之本國為一國數法時應如何確定其應適用之法律。\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丙在美國出生、成長並工作，關係最切之國籍為美國籍，本國法即美國法。美國各州之繼承法因地域而有不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丙自 22 歲起在紐約市工作生活，遺產亦留在紐約市，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域為紐約州，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丙雖因父母之國籍而與我國有聯繫，惟其關係最切之國籍為美國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但書處理的是我國國民就我國境內遺產之繼承，與本題所問並非同一問題。\n(B) 錯誤：加州為丙成長之地，惟其 22 歲後即赴紐約市工作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依關係最切之標準，加州法非應適用之法律。\n(C) 正確：丙之本國法為美國法，而美國為一國數法之國家，經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所定之標準，與丙關係最切之法域為紐約州。\n(D) 錯誤：安大略省為丙死亡之地，死亡地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之連結因素，該條所繫者為死亡時之本國法。\n【涵攝步驟】步驟一，被繼承人丙死亡時之本國為美國；步驟二，美國為一國數法之國家；步驟三，與丙關係最切之法域為紐約州；結論，適用紐約州法。\n【記憶點】繼承依死亡時本國法；本國是一國數法時，再往下找關係最切的那個法域。","本題是兩層選法的典型題：先決定國家，再決定法域。\n第一層是本國法的確定。丙生於美國，依出生地主義取得美國籍；其父母均為我國國民，依血統主義亦有我國籍，因而是雙重國籍人。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我國國際私法並不採內國國籍優先，而是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本題把丙的生活軌跡寫得很滿——出生、成長、工作、死亡前的生活重心都在美國，只有父母的國籍與我國相連——就是要指向美國籍。若誤採內國國籍優先，就會選到 (A)。\n第二層是一國數法的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該條採取兩階段：先間接指定，交由該國自己的區際私法決定；該國區際私法不明時，才由我國法院直接以關係最切之法域為準。美國並無統一的聯邦繼承衝突法，故落到後段，由關係最切之標準決定，而丙自 22 歲後定居紐約市、遺產亦在該地，指向紐約州法。\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反致，與第 5 條處理一國數法，兩者都在本國法確定之後才發動，體例相似而射程不同，並列供對照。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則是繼承準據法的補充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住所地法與本國法的取捨、多數住所之處理，以及動產與不動產繼承是否分割適用的爭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101-068",68,"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101-070",70,"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101-067",67,"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101-071",71,"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101-066",66,"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 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 A 公司之股份由甲…",{"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101-072",72,"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id":47,"number":48,"stem":72},"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id":51,"number":52,"stem":74},"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75,178944544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