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70",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70,"single","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 B 國依照 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 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 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契約準據法之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以及法律行為方式得另依行為地法之選擇連結。題幹問的是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可知方式除依該行為之實質準據法外，尚得依行為地法，二者為選擇適用之關係。甲與乙雖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其締約方式仍得依行為地即 B 國法為之；(B) 卻謂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與效力都只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與該條但書不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本文，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件即中華民國法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因而一致，(A) 之推論與條文相合。\n(B) 錯誤：方式部分尚有依行為地法之選擇可能，(B) 把方式一併鎖進實質準據法，排除了條文所保留的選擇。\n(C)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規定：「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甲乙於 B 國締約，依 B 國法所定方式為之亦為有效。\n(D)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古董所有權之移轉屬物權變動，其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應依該物之所在地法判斷。\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就契約實質已明示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要件二，締約行為地為 B 國；要件三，方式依實質準據法或行為地法均為有效；結論，(B) 排除行為地法之敘述與條文不合。\n【記憶點】實質可以合意選法，方式還能加走行為地法一條路，物權則另回物之所在地法。","本題把契約準據法的三個層次一次考完：實質、方式、物權，值得整組整理。\n第一層是實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這是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明文，本題甲乙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即依此發生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可見關係最切之法律是備位規定，於當事人已明示選法時並無適用餘地。\n第二層是方式。方式問題之所以另設寬鬆的選擇連結，是因為當事人往往就地作成法律行為，若強令其遵守遠方準據法所要求的形式，容易造成有效的合意因形式而落空。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本文與但書構成選擇關係，本文指向實質準據法，但書指向行為地法，兩者任一符合即為有效；本題 (A) 與 (C) 分別描述本文與但書的兩條路徑，故均為正確，而 (B)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但書所開的那條路封死。\n第三層是物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債權契約與物權變動在我國國際私法上分別連結，買賣契約的準據法決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而所有權何時移轉、是否須交付或登記，則另依標的物所在地法。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把物權行為之方式排除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的一般規定之外，改依物權準據法，兩者的射程並列如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默示合意選法之認定、分割選法之許可與否，以及物之所在地變更時物權變動之處理。就答題順序而言，遇到這一族題目，建議固定先問三個問題：當事人有沒有選法、爭執的是實質還是方式、有沒有涉及物權變動，三問答完，四個選項通常就能各自定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69",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71",71,"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68",68,"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72",72,"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67",67,"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73",73,"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id":46,"number":47,"stem":71},"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75,178944544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