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71",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71,"single","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A":16,"B":17,"C":18,"D":19},"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 A 國法為準據法","A 國法，因為 A 國為損害發生地","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契約解除後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之準據法，重點在給付型不當得利回歸原給付關係。\n【正解理由】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契約解除與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均屬契約效力所及之問題。縱使將該返還請求定性為不當得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甲所付之三成貨款係基於買賣契約所為之給付，依該條但書仍回到 A 國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本文所定之受領地法，適用於非因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本件價金既係基於買賣契約所為之給付，應依該條但書處理。\n(B) 正確：買賣契約既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解除後返還價金之問題不論循契約或給付型不當得利之途徑，均指向 A 國法。\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損害發生地屬侵權行為法上之概念，本件之請求則源於契約解除後之價金返還。\n(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關係最切之法律於當事人無明示意思時始有適用，本件甲乙已明示以 A 國法為準據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明示合意適用 A 國法；要件二，甲之給付基於該契約而為；要件三，返還請求屬給付型；結論，依 A 國法。\n【記憶點】給付型不當得利跟著原給付關係走，不看利益受領地。","本題的核心是定性與連結的兩段推理，而兩段的終點剛好相同，這正是命題者設計的巧妙之處。\n第一段是契約途徑。契約之解除係契約效力範疇內的問題，其要件、行使方式與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效果，通說均認為屬於契約準據法的射程。甲乙既明示以 A 國法為契約準據法，解除是否合法、乙應否返還已受領之三成價金，即依 A 國法判斷。\n第二段是不當得利途徑。有見解認為契約解除後之返還屬不當得利，於是要適用不當得利的選法規則；然而我國國際私法就不當得利採二分法：非給付型依利益之受領地法，給付型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其立法理由不難理解——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返還，實質上是把原給付關係倒轉回來，若改依受領地法，等於讓同一組給付關係的正向與反向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評價將割裂。因此不論走契約或走不當得利，本題的終點都是 A 國法，(B) 之所以正確，理由比表面看到的更厚。\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侵權行為以行為地為原則連結、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調整；不當得利則以受領地為原則、以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為例外。兩條的體例相似而連結因素不同，並列供對照。\n要件拆解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但書的關鍵字是因給付而發生。判斷是否為給付型，看的是該利益之取得有無一個目的性的給予行為，而非單純的財產移動；本題甲支付三成貨款是為履行買賣契約，屬典型給付。\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第三人清償後求償權之準據法、多數債務人間求償之準據法，以及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於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之機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70",70,"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72",72,"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69",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73",73,"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68",68,"A 國人甲到 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 C 國之丙公司所…",{"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101-074",74,"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id":46,"number":47,"stem":71},"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id":50,"number":51,"stem":73},"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75,178944544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