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1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101-073",112,"112120","20230805","s0101","public",null,73,"single","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A":16,"B":17,"C":18,"D":19},"應適用 A 國法","應適用 B 國法","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準據法，以及被認領人為胎兒時其本國法如何確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該項就認領之成立採選擇適用主義，只要依所列任一法律認領成立，認領即為成立。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本件甲男為 A 國人，被認領人為乙女所懷之胎兒，以母乙之本國法即 B 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故甲男按月匯款支付生活費及房租之行為是否構成認領，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判斷，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A 國法為認領人甲男之本國法，固在得選擇適用之列，惟依前開第 1 項尚得依被認領人之本國法，(A) 將可適用之法律限縮為單一法律。\n(B) 錯誤：B 國法為胎兒依前開第 2 項所定之本國法，同在得選擇之列，但同樣不能排除認領人本國法之適用。\n(C) 正確：認領人之本國法為 A 國法，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依前開第 2 項為 B 國法，二者皆得作為判斷認領是否成立之依據。\n(D) 錯誤：關係最切之法律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之連結因素，該項所繫者為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且我國法在本件既非甲男之本國法，亦非胎兒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本國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男與乙女未結婚，所生為非婚生子女；要件二，被認領人為胎兒，以母乙之本國法即 B 國法為其本國法；要件三，認領人甲男之本國法為 A 國法；結論，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n【記憶點】認領成立採選擇連結，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任一方的本國法成立即可，而胎兒的本國法看母親。","本題可以拆成三個層次來記：連結方式、胎兒的特別規定，以及成立與效力的分工。\n第一個層次是連結方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就認領之成立，同時列出認領時與起訴時兩個時點，以及認領人與被認領人兩個主體，四種組合中任一成立，認領即為成立。這種寫法在國際私法上稱為選擇性連結，其立法政策是盡量使身分關係得以成立，避免子女因準據法的選擇而喪失與生父之法律上聯繫。本題 (A) 與 (B) 各自只留下其中一方的本國法，就是把選擇性連結誤讀為單一連結。\n第二個層次是胎兒。胎兒尚未出生，通常也還沒有國籍，若逕依被認領人之本國法，將無從操作，故立法者以其母之本國法擬制為胎兒之本國法。本題把母親設定為 B 國人，就是要考這一項擬制；若漏看第 2 項，就只會想到 A 國法。\n第三個層次是成立與效力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可見成立採寬鬆的選擇連結，效力則單一連結到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一旦成立，其對親權、扶養、繼承等所生之效果，即依認領人之本國法。考生務必分辨題目問的是成立或效力，兩者的連結因素不同。\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準正，與第 53 條處理認領，同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兩條途徑，並列供對照。\n至於本題事實面的問題——按月匯款支付生活費與房租，是否構成默示的認領——那屬於準據法決定之後的實體判斷，本題只問應適用何國法律，不必也不應在選法階段先行認定。這一點在作答技術上很重要：選法題的四個選項若都是某國法，就代表命題者要的是連結因素的判斷，任何關於實體要件是否具備的討論都是干擾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101-072",72,"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101-074",74,"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101-071",71,"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101-075",75,"A 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 B 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 判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101-070",70,"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id":66,"number":24,"year":6,"stem":67},"law-112-s0101-001","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0},"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 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id":50,"number":51,"stem":72},"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178944544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