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8},["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1,"repeats":66,"prev":11,"next":67,"paperCount":4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12-s0201-001",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single","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為鼓勵甲，便向甲表示：「如果你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金榜題名、為家族爭光的話，我就送你一台 A 牌汽車。」乙之表示為何種性質之附款？",{"A":16,"B":17,"C":18,"D":19},"附停止條件","附解除條件","附始期","附終期","A","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律行為附款中條件與期限之區別，以及《民法》第 99 條停止條件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乙允諾贈與汽車，是以甲今年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作為贈與生效之前提。該事實於乙為表示時尚未發生，且將來是否發生在客觀上並不確定，屬於將來成否未定之事實；乙既以之決定贈與契約效力之發生，該附款即為停止條件，贈與之效力待條件成就時始行發生。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乙之表示正是以將來成否未定之事實決定贈與是否生效，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解除條件所處理者為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因條件成就而失效，本件贈與在考試結果揭曉前尚未生效，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始期所指者為將來確定到來之時點，而甲能否上榜於表示當時無從確定，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終期同樣以確定到來之時點使已生之效力終止，與本件情形不合，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法律行為）→ 乙向甲為贈與之意思表示；要件二（所附加者為將來且成否不確定之事實）→ 通過國家考試與否於表示時無從確定；要件三（該事實決定效力之發生而非消滅）→ 乙以之作為贈與生效之前提。三項要件俱備，乙之表示為附停止條件。\n【記憶點】不確定的是條件、確定的是期限；決定生效的是停止條件、決定失效的是解除條件。","一、要件拆解與定性順序。《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判斷附款性質時，先問所附加者是否為將來之事實，再問該事實之成否是否確定：成否不確定者為條件，確定到來者為期限；接著再問該事實是使效力發生或使效力消滅。本件乙以甲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為贈與生效之前提，該事實在表示時尚未發生，能否發生亦不確定，且其作用在於使贈與生效，三步判斷之結果即為停止條件。\n二、與期限之對照。《民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期限之特徵在於到來與否確定，縱使到來之日不確定（例如某人死亡之時），其終將到來一事仍屬確定；考試能否通過則連是否發生都無法確定，兩者因此分屬不同類型。本條與《民法》第 99 條在效果面呈現對稱結構：停止條件與始期使效力發生，解除條件與終期使效力消滅。\n三、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之保護。《民法》第 100 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條件成就前，相對人所享有者為期待利益，該條即在保護此一期待；《民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附期限之法律行為亦有相同之保護。\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贈與結合出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動機與條件：若乙表示因為看好甲今年用功而贈車，通過考試不過是贈與之動機，該贈與即為單純贈與；唯有把該事實提升為決定效力之附款，才成立條件。另一常見變化是把事實改成必然到來者（例如明年生日），答案即由停止條件轉為始期。\n五、承認與撤銷之體例對照。與附款相鄰而常一併命題者為效力未定行為之承認，《民法》第 115 條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承認之效力原則上溯及，而停止條件成就之效力原則上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當事人得以特約另定其時點），兩者在時點上的設計並不相同；考生宜把二者並列記憶，避免把條件成就寫成溯及生效。\n六、本題定性所依據者為條文文字本身，各選項所列四種附款在《民法》第 99 條與第 102 條裡都有對應的效果規定，並不涉及實務見解之取捨，條文字面已足以導出結論。作答時的固定流程是：先確定該事實是否已發生、再確定其成否是否確定、最後確定其作用是使效力發生或消滅，三個問題依序回答即可定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8,"tagline":39,"hint":40},"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6,37],"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2,46,50,54,58,62],{"id":43,"number":44,"year":6,"stem":45},"law-112-s0201-080",80,"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201-002",2,"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201-079",79,"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 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201-003",3,"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25…",{"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201-078",78,"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201-004",4,"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id":47,"number":48,"stem":49},1789445437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