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6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03",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single","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25 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 110 年 6 月1 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嗣後丙、丁乃於 112 年 2 月 1 日，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故戊、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為無理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之起算，與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乙受監護宣告後由丙、丁擔任監護人而為其法定代理人，關於知悉與否應就法定代理人決之。丙、丁自 110 年 6 月 1 日起任職，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知悉甲之法定代理人為戊、己，至 112 年 2 月 1 日起訴時，二年期間尚未經過，亦未逾自 109 年 12 月 25 日侵權行為時起算之十年，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甲行為時 14 歲且具識別能力，就毆打行為對乙負賠償責任，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戊、己監督有疏懈，與甲連帶負責，敘述正確。\n(C) 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被害人受監護宣告而由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時，實務見解以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時作為二年時效之起算點，敘述正確。\n(D) 丙、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知悉賠償義務人，112 年 2 月 1 日起訴距此未逾二年，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時效尚未完成，本項謂請求為無理由，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起算點→丙、丁知悉之 111 年 12 月 30 日；起訴日→112 年 2 月 1 日；相距約一個月，時效未完成。\n【記憶點】侵權行為時效知悉起算二年、行為時起算十年；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時看法定代理人。","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所定之短期時效有兩個獨立的起算點：主觀起算點是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時，期間二年；客觀起算點是侵權行為時，期間十年。兩者任一屆滿，請求權即因時效而消滅。所謂知有賠償義務人，指知悉應負責之人為何人；本件對戊、己之請求以其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基礎，故須知悉甲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丙、丁在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具備此一認識。\n二、起算點與法定代理人。本題選項 (C) 所涉之爭點，在於被害人本人已無識別能力時，二年時效之知悉應以何人為準。條文文字只寫請求權人，並未直接處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之情形，實務見解以法定代理人之知悉為準，理由在於請求權之行使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若以無從認識之被害人本人為準，時效將永無起算之日。這一點是本題的分辨點所在，並非單純由條文字面得出。\n三、責任基礎的並列。《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該項為法定代理人設有免責之舉證途徑；本題事實已設定戊、己監督有疏懈，故連帶責任成立。與此並列者為《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兩者同為連帶責任，但發生基礎不同，前者是監督義務，後者是共同加害行為。\n四、與時效一般規定的關係。《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該條是一般起算原則，而《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就侵權行為另設主觀起算點，屬於特別規定，考試時常以此測驗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適用順序。\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日期設計在二年邊界前後各數日，或把監護宣告之時點與監護人就任之時點分開，測驗考生是否把起算點錯繫於受傷之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02",2,"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04",4,"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id":53,"number":24,"year":6,"stem":54},"law-112-s0201-001","甲為法律系大四學生，清明掃墓時遇到伯父乙，乙聽聞甲正努力準備國家考試，為鼓勵甲，便向…",{"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05",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80",80,"關於婚姻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06",6,"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0},"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1789445437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