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0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single","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人如有數名董事時，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損害於他人時，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法人應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時，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總則編法人章關於董事執行事務、法人侵權責任與監察人設置之規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該項就監察人所採之立法方式為得設，是否設置由法人自行決定；選項 (C) 把它寫成法人應設監察人，與該項之文字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本項所述之內部事務執行採過半數同意，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本項所述之連帶賠償責任與該條相符，敘述正確。\n(C) 依《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監察人之設置委諸法人自行決定，本項寫成法人應設監察人，敘述錯誤。\n(D) 依《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監察人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選項 (C) 所宣稱之義務為應設監察人→回到《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該項用語為得設而非應設→設置與否屬法人自治事項；結論：本項敘述與條文不符。\n【記憶點】《民法》第 27 條裡董事是應設、監察人是得設；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有數人時過半數決、監察人有數人時各自單獨行使。","一、條文結構的拆解。《民法》第 27 條是法人機關的基本規定，四項各有分工：第 1 項處理董事之設置與內部事務之決議方法；《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該項處理對外代表權。《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處理代表權限制之對外效力；第 4 項處理監察人。本題選項 (A) 落在第 1 項，選項 (C)(D) 落在第 4 項，是一題把同一條四項拆開來考的典型題型。\n二、內部執行與對外代表的區別。第 1 項所定之過半數同意，適用範圍是法人事務之執行，屬於內部意思形成；第 2 項所定之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處理的是對外表示。考生若把兩者混淆，便會以為對外行為也要過半數同意。兩項都設有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之保留，顯示這兩件事都容許章程另作安排。\n三、法人侵權責任的要件。《民法》第 28 條所定之責任，要件有三：行為人須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須因執行職務、須加損害於他人；效果是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責。與此並列者為《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兩者同為連帶責任，但《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設有僱用人免責之但書，《民法》第 28 條則未設相同之免責途徑，這是常考的對照點。\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法人章常與清算、解散一併命題，《民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該項課予董事聲請破產之義務，與第 27 條之機關規定同屬董事職務範疇。另一常見考法是把社團與財團分開，測驗監察人之設置在兩者是否有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04",4,"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06",6,"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03",3,"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25…",{"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07",7,"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02",2,"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08",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id":44,"number":45,"stem":69},"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id":48,"number":49,"stem":71},"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80,1789445437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