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06",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single","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甲突然寫信給乙，同意以 400 萬元成交。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 4,000 萬元成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乙理解甲之真意，誤載無傷真意，以 4,000 萬元成交","甲與乙二人並未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故契約不成立","甲與乙意思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意思表示之解釋原則，以及誤載不害真意在《民法》第 98 條下的處理。\n【正解理由】《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甲信中所寫之 400 萬元係筆誤，乙明知該筆誤並正確理解甲之真意為 4,000 萬元，雙方內心之效果意思實際上一致。依該條之解釋原則，契約內容以當事人共同之真意定之，而非以書信上錯誤之辭句定之，買賣即以 4,000 萬元成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撤銷權以表示與真意不一致而生效果偏差為前提，本件相對人既已正確理解真意，並無偏差可言，本項錯誤。\n(B) 甲之筆誤既經乙正確理解，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之結果，買賣以 4,000 萬元成立，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甲乙就 4,000 萬元之買賣意思一致，契約成立，本項謂契約不成立，敘述錯誤。\n(D) 《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該項交由法院決定者為非必要之點，價金屬買賣之必要之點，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表示行為→甲寫信載明 400 萬元；真意→4,000 萬元；相對人認知→乙明知並理解為 4,000 萬元；依《民法》第 98 條探求真意→契約以 4,000 萬元成立。\n【記憶點】誤載不害真意：雙方心裡想的一樣時，寫錯的字不算數，也沒有錯誤撤銷的問題。","一、解釋先於效力判斷。《民法》第 98 條所定之解釋原則，處理的是契約內容為何的問題，而《民法》第 88 條之錯誤撤銷處理的是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的效力調整。兩者有先後順序：先依解釋確定表示之意義，若解釋結果與表意人真意相符，即無錯誤可言；只有在解釋結果與真意仍有落差時，才進入撤銷之判斷。本題的關鍵就在這個順序，考生若跳過解釋直接談錯誤，便會誤選 (A)。\n二、要件拆解。誤載不害真意的成立，需要三個條件：表示上有錯誤之記載、表意人有明確之真意、相對人實際上正確理解該真意。三者具備時，雙方之效果意思一致，契約依真意成立。本件甲寫成 400 萬元屬記載錯誤，甲之真意為 4,000 萬元，乙明知筆誤並理解為 4,000 萬元，三個條件均已具備。\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該項處理性質錯誤，與本題之表示行為錯誤不同。另《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同樣以相對人是否明知為轉折點，命題者常把兩條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分辨真意與拘束意思之不同。\n四、契約成立的層次。《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要求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第 2 項則區分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契約不成立；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成立，而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本題選項 (D) 把非必要之點之處理方式套用到價金，正是把該項的適用範圍擴大。\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相對人設定為不知筆誤之善意第三人，此時解釋上以表示為準，表意人始須考慮《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之撤銷，並受該項但書無過失要件之限制；另一種變化是把筆誤金額寫在契約書而非書信，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書面記載具有絕對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05",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07",7,"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04",4,"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08",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03",3,"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 年 12 月 25…",{"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09",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80,1789445449851]